法律意見書(關于發行B股)
(2005-8-8)
致:ХХ證券公司
(以下簡稱“承銷商)
敬啟者:
ХХ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東配發(以下簡稱“供股“)。
我們以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顧問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見書 。本意見書是依據 年 月 日公司與承銷商間達成的承銷協議第Х 條Х款指明的中國法律作出的。
本意見書僅以協議簽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與規定為準。
為出具本意見書我們審閱了:
我們假定:
(1) 所有提供給我們的文件副本都與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給我們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確定的,所有我們審閱的文件上的簽名都是真實的;
(2) 本次供股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履約的行為能力。
本意見書的出具受下列條件的制約:
(1) 我們對供股協議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實、保證和陳述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評論;
(2) 公司在供股協議項下的義務必須始終遵守中國有關破產、資不抵債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關債權人權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呈送給各位,僅供各位參閱,未經我們事先同意,本意見書不作其他用途。
ХХ律師事務所
律師:Х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