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書制作基本知識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把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發起人依法訂立的,也是規范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法律文件。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由于此章程由發起人訂立,因此,一般要求對小股東的權利進行保護。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一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股東具有約束力,修改章程也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
2.文書制作要點
根據《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載明以下要點: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在此,名稱中必須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而且名稱也應經過預先核準。住所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與有限公司一樣,若其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3)公司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另一種是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公司章程中應載明其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際繳付的股本總額。此處的股本總額為每股金額與股份總數的乘積。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是分成等額股份,每一股份的面值即為每股金額,其等額股份的總數即為股份總數。
(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章程中應將發起人的姓名(指自然人)或名稱(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所認購的股份數額一一列明。同時要注意,各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之和不得低于總股份的35%。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指股東針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股東主要有以下權利:出席股東大會并按持有的股份享有表決權;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股份;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按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在公司終止時按出資比例分得剩余財產等。股東主要有以下義務: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出資額來承擔公司的債務等。由于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多,因此在章程中應該對小股東的權利進行特別的保護,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法院起訴。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股份有限公司是必須成立董事會的,其成員為5人到19人。章程中要載明其組成人員,是否設有副董事長等。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與業務執行機構,為常設機關,對外代表公司執行公司業務。因此要根據《公司法》第112條及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制訂董事會的職權。章程中應載明董事會的任期,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是指其召開方式、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通常包括董事會的定期與臨時會議,上述會議的召集、通知時限與方式,有效舉行的出席人數,會議決議通過的表決標準以及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出席等。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代表公司對外活動。章程中應載明董事長為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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