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書制作基本知識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公司的名稱作為該公司的標志,不僅含有商譽權,而且還受有關法律、法規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設立公司中要求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文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經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文書制作要點
(1)在名稱中,有限責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為其《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其身份證復印件。
(3)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中應有單位蓋章和組建負責人或全體股東(發起人)簽名。
(4)委托書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而且要有委托單位的蓋章。
(二)格式
編 號________ 注冊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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