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代理組織名稱:
商標名稱:
類別:
原申請號:
原申請日期:
撤回商品/服務項目:
申請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2.共有商標撤回,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并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權。
3.撤回部分商品,填寫“撤回商品/服務項目”一欄,全部撤回無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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