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勞動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和有關法規以及本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所工作者經與本所簽訂《聘任協議》,并將檔案關系轉到或存在本所指定的或認可成為本所正式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本規定適用于本所員工。
第三條 在本所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人員、交換的人員、實習生、兼職律師等未與本所簽訂聘任協議者,不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所實行每周40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周超過40小時的工作時間按本規定第十條處理。
第五條 病假、醫療費
1.本所為每位員工投《大額醫療保險》,故醫藥費用執行保險公司的規定。如醫藥費數額超過保險公司的規定,則超出部分按下比例支付:
自與本所簽訂《聘任協議》正式工作未滿一年者,本所支付10%,個人支付90%;
成為員工一年以上,未滿二年的,本所支付20%,個人支付80%;
成為員工二年以上,未滿三年的,本所支付40%,個人支付60%;
成為員工三年以上,未滿四年的,本所支付60%,個人支付40%;
成為員工四年以上,未滿五年的,本所支付80%,個人支付20%;
成為員工五年以上,本所支付90%,個人支付10%。
2.員工應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非指定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需經本所各級行政負責人認可,否則按事假處理。
3.員工每月病假在三天之內的,工資和獎金照發。每月病假在三天以上的,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扣發:
自與本所簽訂《聘任協議》正式工作未滿一年的,扣病假期間工資的70%;
成為員工在一年以上未滿二年的,扣病假期間工資的50%;
成為員工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扣病假期間工資的20%;
成為員工滿三年以上的,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4.員工在一年之內,病假累計滿三個月,將延遲晉級并扣發年終獎金的20%-30%;病假累計滿六個月,將延遲晉級并扣發年終獎金的50%;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停薪留職三個月;超過停薪留職三個月的,視為自動離職,本所將酌情給予一次性離職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000元。
第六條 婚假、喪假、探親假
1.婚假三天。在本所工作滿兩年或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女23歲以上,男25歲以上)的初婚員工,婚假十天。
2.直系親屬亡故,喪假三天。
3.在本所正式工作滿一年,兩地分居的已婚者,每年有三十天(不含路程)假期探望配偶;父母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已婚員工每四年有二十天(不含路程)的假期探望父母;
4.成為本所員工滿一年的,婚、喪假期間,工資、津貼及獎金照發;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不發津貼及獎金。成為正式員工不滿一年的,按事假處理。
第七條 產假
1.本所年齡在24歲以上的女員工可享有三個月的產假及十五天的晚育假。
2.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獎金、津貼停發。
3.因分娩而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均按保險公司的規定執行。
4.產假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晚育者另加十五天晚育假)。發基本工資的50%;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保留職務半年;超過保留期仍未上班的,則視為自動離職,免發離職費。
第八條 公假
1.本所員工每年享有十一天的法定節假日(五一節三天、國慶節三天、元旦二天、春節三天)。
2.在本所工作滿一年未滿兩年的享有十五天的年休假待遇,其中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工作滿二年的,從第二年起按所齡每年遞增一天年休假日,但總數不超過三十天。
3.員工享受休假的具體時間,應由各地行政負責人視工作情況并考慮員工的要求而定。
4.員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5.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6.休探親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九條 事假
1.員工在事假期間,按下列標準扣發工資:
成為員工未滿一年的,扣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成為員工未滿二年的,扣事假期間工資的80%;
成為員工未滿三年的,扣事假期間工資的50%;
成為員工滿三年的,扣事假期間工資的20%;
每月事假在三天之內(包括三天),扣發當月獎金的10%-30%。每月事假累計超過三天則扣發全月獎金。
2.員工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本所可解除《聘用協議》。員工如有特殊原因,經書面申請,并經本所同意,可保留職務三個月,以觀后效。
第十條 加班
1.秘書加班須經律師或各級負責人批準。
2.秘書加班應盡量安排在次日或當月倒休。倒休必須事先經行政負責人統一安排。未經批準的倒休按事假處理。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時,經行政負責人批準發給加班工資。
具體辦法:平日加班支付秘書平均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支付秘書平均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秘書平均工資的300%。
倒休當月30天之內有效。
第十一條 獎勵和懲罰
1.員工有如下表現者可獲得獎勵,獎勵辦法為通報表揚、發放獎金及提前晉級:
(1)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
(2)維護本所整體利益,遵紀守法,團結互助,勤儉節約;
(3)其他應給予獎勵的事宜。
2.員工有如下表現者予以懲戒,其方式為批評、警告、扣發獎金、罰款及解聘:
(1)違反本所規定,且屢教不改的;
(2)由于個人原因,給所里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應給予懲式的事宜。
3.一般性獎勵及懲戒由各地行政負責人決定。涉及晉級或解聘的獎懲由各地行政負責人提出意見報管委會批準。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
1.凡本所員工均享有參加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的機會。學習培訓以及出國學習、實習或工作,按《××律師事務所關于學習期間待遇的規定》執行。
2.需由本所交納培訓費的應屆畢業生,必須在與本所簽訂《聘用協議》后,本所方可支付培訓費。領取培訓費的員工必須在本所工作滿一定年限,方可提出離職。
(1)高中及職高畢業需在本所工作滿一年;
(2)大專以上畢業生需在本所工作滿兩年;
不滿上述年限而要求離職的,需退還培訓費的一部至全部。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所為員工投保家庭財產險、人身意外及人身意外醫療險。
2.員工的住房,執行本所《關于建立住房基金為員工提供購房貸款或擔保的規定》及《關于解決本所同仁住房問題的規定》。
3.員工的退休
(1)凡在本所工作滿十年的正式員工,男60歲,女55歲,按《本所退休休養老辦法》(另定)執行。
(2)如本所參加社會保險,則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4.員工子女的入托、上學及直系親屬醫藥費、喪葬費等由員工自行解決。
第十四條 此規定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批準公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所國內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