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解決本所人員住房問題的暫行辦法
解決本所人員住房問題的暫行辦法
一、為解決本所人員住房問題,本著本所與個人共同分擔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國內各分支機構的本所正式職工。
三、享受住房補貼的條件:
1.針對人員:本所正式職工包括專職律師、律師助理、行政管理人員、財會、文秘;
2.居住情況:
無住房:如因來本所工作而交回原單位宿舍、外地來京工作無宿舍等;
往房困難:如參加工作十年以上本人無住房的、或婚后與父母共居自己無單獨住房且居住面積平均每人不足十平方米、或居住地位于郊區不便于工作的。
3.工作時間:
正式加入本所須滿一年。
4.特殊情況:
管委會或各部門負責人認為應該解決的特殊情況。
本所提供宿舍的人員不享受此補貼,如宿舍不夠分配,經當地負責人批準,可以按本辦法辦理;
享受此補貼的人員自正式調往有宿舍的分支機構長期工作,自調離下月起停發此補貼。
四、凡符合上述無住房條件的,按本所與個人分擔的原則,每人每月發給住房補貼___元,標準分別是:
1.根據參加工作年限、來所時間長短、原職稱(如有高級職稱:二級律師、付教授、付研究員及以上補貼可按上線)及因難情況等因素確定補貼額。
2.上述為本地區目前的標準,管委會可視市場變化對此進行調整,外地根據當地房租費用可在30%上下浮動,但需報管委會批準;
3.合作人不享受此補貼,分支機構合作人按上述標準50%發給。
五、凡符合上述住房困難條件的,略低于上述補貼標準酌情補助。
六、凡要求享受住房補貼的,經本人申請報辦公室(本市、分支機構報負責人)評定核發。
七、本所正式職工自己購房或共居的直系親屬購房,經本所職工本人申請、負責人同意、管委會批準,本所可提供低息貸款;申請人向銀行抵押貸款,本所可提供提保。
八、管委會視本所財力對各地購房貸款或擔保的總額進行控制,并有權限制或拒絕此類貸款或擔保申請。
九、凡享受住房補貼的本所職工不得同時申請貸款或擔保。
凡享受本所貸款或擔保的職工需與本所簽訂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按期還本付息。職工離開本所前須將購房貸款本息還清或辦理擔保協議終止手續(協議內容另定)。
十、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經合作人會議批準,本所可為職工購買住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售與職工,實施細則另定。
十一、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十二、總部及各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實施細則,報管委會批準。
十三、管委會對本辦法有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