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住房基金為員工提供購房貸款或擔保的規定
提供購房貸款或擔保的規定
為了解決本所員工住房困難問題特制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所各分支機構的本所正式員工。
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管委會決定每年從業務收入中提取 %建立員工住房基金,為本所員工購買住房提供低息貸款或擔保。管委會可根據情況決定,采用對外舉債的方式先行解決購房貸款需用資金,然后按計劃由每年的購房基金抵償。
二、員工住房基金由管委會負責管理和使用,管委會負責對各地員工購房提供貸款或擔保的數額進行控制,并審批。
三、申請貸款或擔保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所工作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本所本式員工:
2.本人無住房或住房困難:
(1)因來本所工作而交回原所在單位宿舍,現暫時寄居他處的;
(2)家在外地來本所工作而無住房的;
(3)參加工作十年以上本人無住房的或婚后與父母共居自己無單獨住房,且人均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3.月收入在 元以上,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與本所簽訂協議,在本所提供貸款或擔保期間不離開本所。
四、本人有住房,利用購房做為投資、保值或提高居住水平的不予貸款或擔保。
五、根據管委會的通知,本所員工應通過各地行政主管向管委會提出貸款或擔保申請。經管委會審查批準由本所與其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或反擔保協議,按協議規定提供貸款或擔保。
六、個人貸款及擔保額度由管委會進行平衡,避免個人使用過大數額而影響其他人。
七、取得貸款或擔保的員工如遇特殊情況提前離開本所,在離開前須將貸款本息還清或辦理擔保進議終止手續。
八、本規定由合伙人會議授權管委會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