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律師助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實習人員及律師助理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人員,是指已取得律師資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
第三條 實習人員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參與辦理各類法律業務,但不得單獨辦案。
第四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內,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及本所各類規章制度,完成本所規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參與辦理各類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詢、代書的業務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實習人員參與辦理各類案件收費額在 元以內的支付工資 元,超過 元不滿 元的支付工資 元,超過 元的支付工資 元,解答法律咨詢、代書按收費額的 。ヌ崛〕杲稹
第六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實習期滿,經本所考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規定及本所規定的專職律師條件,由本所辦理招聘手續并為其申領律師執業證后,即為本所律師助理。
第七條 律師助理,是指在本所領取律師執業證,執業未滿一年的人員。
第八條 律師助理輔助律師辦理法律業務,在特殊情況下,可經主任批準獨立承辦簡單的法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