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
1.本所所有印章由出納保管,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頒發機構、收到日期、印章名稱、收到枚數、經領人姓名、啟用時間,并在登記本加蓋印鑒。
2.所有印章,均應專門加鎖,置于牢固的柜內或者抽屜之內;管理人員對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應該經常檢查,及時清洗,細心保護。
3.一旦發現保管的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應該保護現場,報告領導,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4.使用印章必須經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批準,批準人應有文字批準手續,并在用印登記表上注明,文字批準手續和用印登記,要妥善保存備查。
5.印章保管人對所蓋印章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并詳細登記,登記項目如下:時間,編號,用印單位,內容,用印數,經辦人姓名,批準用印人姓名,蓋印人姓名。
6.蓋出的各種印章,必須位置恰當,字體端正,圖形清晰。
7.凡不符第4條、第5條規定者,印章保管人有權拒絕蓋印。
8.本所印章需經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簽字,登記后方可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