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秘書職責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嚴格、科學地進行管理,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律師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職責。
第二條 本職責適用于本所秘書。
第三條 本所秘書是本所專職行政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所秘書在試用期內及正式受聘后,隸屬于辦公室管理和領導,對辦公室主任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 本所秘書的工作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第六條 本所秘書應當認真執行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第七條 工作時間未經辦公室主任或值班律師許可,不得離開辦公室。
第八條 本所秘書的職責是:
1.積極、主動地完成辦公室主任及律師交辦的各項事務,并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人;
2.認真學習業務,不斷提高打字技能和英文水平,漢字輸入速度每分鐘不能低于 字,英文口語應達到日常接待工作所需要的水平;
3.管理并使用文字處理機及其輔助設備,及時打印,認真校對,妥善保存律師交給的全部業務文書;
4.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文字處理機、復印機,電傳機,傳真機和打字機等辦公室設備,保持其清潔并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5.熱情、主動、禮貌地接待來訪客人,及時提供飲料;
6.接、掛電話,填寫電話記錄并及時向有關律師報告,接、打電話時應熱情、禮貌、高雅;
7.每日收、發來往函電,報紙和其它郵件,并根據規定進行登記;
8.負責辦公室衛生,始終保持桌面、地面、窗臺、玻璃、沙發座套和煙、茶具的整齊和清潔,定時清除垃圾;
9.辦理辦公室主任和律師臨時交辦的事宜。
第九條 為統一安排工作,本所秘書有權拒絕除辦公室主任或值班律師以外其他任何人要求予以打印的材料。
第十條 本所秘書有權拒絕打印與本所業務無關的私人信件、材料。
第十一條 本所秘書不得以本所名義對外從事律師業務活動。
第十二條 本職責由執行人聯席會議制定、解釋并修改。
第十三條 本職責由執行人聯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簽字后生效。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