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
(2012-5-30 9:34:05)
(公安機關全稱)
行政復議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
×公復責審字[ ] 號
(被責令恢復審理的機關):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向你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你機關于 年 月 日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文號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行政復議申請
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
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恢復審理。
年 月 日
(公安機關印章)
抄送:申請人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責令恢復審理機關,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