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文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下列物品作為證據以 方式,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進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的物品清單如下:
以上證據在保存的期限內應當妥為保管,未經本機關同意,不得銷毀或轉移。 當事人簽收: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并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執法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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