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文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本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載明的作為證據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當事人簽收: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并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二聯,第一聯交當事人,第二聯留存執法案卷。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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