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 證 意 見 書 本機關對 案,擬作出 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于 年 月 日進行了(公開/不公開)聽證,當事人與案件承辦人員分別就案件事實作了陳述,并進行了相互質證。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和提供的證據主要為: 案件承辦人員陳述的內容和提出的證據主要為: 聽證人員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經過綜合評議提出以下意見: 聽證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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