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文書格式十三
委托代理/辯護協議
甲方 受援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姓名: 系受援人(關系):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承辦機構):
地 址:
聯系電話:
甲方 一案,經 法律援助中心(處)審查,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辦。現雙方就委托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 (承辦人)擔任本案
階段的代理/辯護人,提供下列第 項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辯護;(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四)自訴代理;(五)民事訴訟代理;(六)行政訴訟代理;(七)勞動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訴訟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辦人的權限包括
。
三、乙方承辦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完成受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承辦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征得甲方同意。
對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辦人應當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并提供協助。
四、乙方及承辦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地敘述案件事實,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法、合理,并對所提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或者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乙方承辦人。
六、甲方有權向乙方承辦人了解委托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進行法律咨詢。乙方承辦人應當向甲方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答復甲方詢問。
七、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承辦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承辦人。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更換的,乙方應當另行安排承辦人,并與甲方變更本協議。乙方因客觀原因無法另行安排的,應當書面報告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承辦機構的,乙方與甲方解除本協議。
八、乙方承辦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中止委托事項,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甲方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甲方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甲乙雙方解除本協議。
九、甲乙雙方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 終止。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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