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
工商〔 〕第 號
:
我局(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關于 的投訴材料,經審查,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我局(所)決定受理。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告知書適用于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決定受理消費者投訴后,告知投訴人受理情況;
2. 本告知書中“聯系人”、“聯系電話”指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工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相關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
3. 本告知書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蓋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處理投訴的,使用派出機構印章;
4. 本告知書可以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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