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通知書
工商﹝ ﹞第 號
:
關于 消費者權益爭議,我局(所)已經受理,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的有關規定,現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請于 年 月 日 時 分到 參加調解。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我局(所)將終止調解。調解人: ;聯系電話: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通知適用于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通知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參加調解;
2. 本通知中“調解人”、“聯系電話”指受理消費者投訴工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主持調解的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
3. 本通知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蓋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處理投訴的,使用派出機構印章。
4. 本通知可以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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