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
工商〔 〕第 號
:
經審查,關于 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過程中出現以下第〔 〕項所指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的規定,我局(所)決定終止調解。
(一)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二)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
(四)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告知書適用于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告知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終止調解;
2. 本告知書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蓋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處理投訴的,使用派出機構印章;
3. 本告知書可以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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