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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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因 ,涉嫌違反了 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有關證據(詳見《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保存的物品。
保存方式:
保存地點:
保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簽名及執法證號:
聯系電話:
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書已于 年 月 日 時 分收到。
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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