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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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你(單位)涉嫌 ,本機關根據 的規定,決定對有關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詳見《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查封(扣押)期限內,未經本機關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查封(扣押)地點:
查封(扣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強制措施,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執法人員簽名及執法證號:
聯系電話: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本決定書已于 年 月 日 時 分收到。
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聯系電話:
(本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隨案,一份備存,一份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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