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處理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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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以《查封(扣押)決定書》(文號)對你(單位)有關物品(詳見《查封(扣押)物品清單》)予以查封(扣押)。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 條的規定,現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延長查封(扣押)期限至 年 月 日。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送鑒定機構鑒定。
□隨案件移送 處理。
□其他 。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鑒定的期間。
如不服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執法人員簽名及執法證號:
聯系電話: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書已于 年 月 日 時 分收到。
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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