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
本機關根據《查封(扣押)決定書》(文號)對你(單位)有關物品(詳見《查封(扣押)物品清單》)予以查封(扣押)。
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 款的規定,決定自 年 月 日起,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執法人員簽名及執法證號:
聯系電話:
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執法人員簽名: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本決定書已于 年 月 日 時 分收到。
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聯系電話:
(本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隨案,一份備存,一份送達當事人。)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