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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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因從事 ,違反了 的規定,現根據 的規定,于 (時間、地點),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 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簽名及執法證號: 、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本決定書已于 年 月 日 時 分收到。
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聯系電話:
(本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隨案,一份備存,一份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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