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適用)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證件名稱及號碼:
地 址: 電話:
違法事實及證據(jù):
處罰依據(jù):
處罰種類與幅度:
處罰的履行方式與期限:
救濟方式: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jīng)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本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隨案,一份備存,一份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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