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稽 查 結 論
(正 本) 關稽結( )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有關規定,我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稽查,稽查結論如下: 你單位如不服本稽查結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結論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本結論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印章) 年 月 日 |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稽 查 結 論
(副 本) 關稽結( )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有關規定,我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稽查,稽查結論如下: 你單位如不服本稽查結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結論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本結論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印章) 年 月 日 |
此結論正本我單位已收到。 被稽查人代表簽名(被稽查人印章): 年 月 日 |
此件由海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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