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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8日】孫憲祿因暴力劫持飛機被判無期徒刑
http://www.djtrjvjv.cn 2010-11-28 00:00:00 來源:人民網
1993年11月28日,孫憲祿從天津登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飛往上海的飛機。飛機起飛后不久,孫憲祿以引爆炸藥相威脅,強迫機組人員飛往臺灣,否則就要炸飛機。經機組人員采取果斷措施后,孫憲祿在南京機場被抓獲歸案。1994年1月,孫憲祿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5歲的孫憲祿原是天津市第二煉鋼廠工人。從1993年7月起,孫憲祿產生劫持民航客機去臺灣的念頭后,即著手實施劫機的犯罪活動。
經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確認,孫憲祿經精心預謀,以引爆火藥的脅迫手段劫持航空器,其行為已構成劫持航空器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13日以劫持航空器罪判處孫憲祿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被告人孫憲祿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拆。到1月25日,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一直是我國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2年12月28日通過的《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對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對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要判處死刑。
據有關報道,1993年4月6日劫持飛機去臺灣的犯罪分子黃樹剛、劉保才已分別被臺灣地區的司法機關判處10年徒刑,刑滿后也不得在臺居留。同時,我國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已于19993年12月下旬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劫機犯遣返問題達成了共識。雙方一致認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劫持民航客機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應予以嚴厲懲治;劫機犯原則上一律遣返。
日期:2010-11-28 00:00:00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