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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31日】黨中央國務院嚴令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
http://www.djtrjvjv.cn 2010-10-31 00:00:00 來源:人民網
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出《關于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但是大部分地方農民負擔仍然不斷增加。農民依法納稅和合理上交集體提留是必要的,現(xiàn)在的問題是,除此以外,還要交納各種攤派款項。有些地方攤派項目達幾十種,人均負擔十幾元、幾十元。同時還有各種名目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遠遠超過農民的負擔能力。這已成為損害黨群關系、工農關系和影響黨的農村經濟政策進一步落實的突出的消極因素。如不及時制止,勢必帶來更大的危害。
產生上述情況,主要責任在各級領導,多數派款收費的決定,是上級機關和單位下達的。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責成各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黨政領導同志出面主持,對減輕農民負擔問題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并采取斷然措施,切實加以解決。最近幾年內應每年清查一次。
一、要反復教育干部,統(tǒng)一認識,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一切從群眾利益出發(fā)、一切從實際出發(fā)的觀念。
二、要建立控制農村公共事業(yè)經費籌集和使用的制度,通過立法程序,嚴格規(guī)定籌資的范圍和限額,并實行預決算制度和財政監(jiān)督。
三、目前有若干突出問題,要首先妥善處理。
。ㄒ唬┮恍┑胤降摹凹Y ”、“贊助”、“捐獻”活動日益增多,必須嚴加控制,更不準攤派指標。
(二)民兵訓練規(guī)模要大大壓縮。今后除軍委總部下達的訓練任務外,沒有任務的地區(qū)和單位,不再組織民兵訓練。不要向農民籌款去建民兵訓練基地。組織民兵擔負各項勤務要嚴加控制,非特殊情況,要堅持誰使用民兵誰負責誤工補貼的原則。
。ㄈ┟窆そㄇ诓坏贸^國家規(guī)定的限額,一般不實行以金代勞。有的農戶愿意以金代勞,可以允許。
(四)發(fā)展農村教育事業(yè)十分重要,應當有一定的資金保證。但錢要真正用在改善辦學條件上,同時必須區(qū)別不同地區(qū)經濟狀況,規(guī)定不同的要求和進度。修建校舍要講求實用,量力而行。對近幾年農村教育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效益,要認真檢查一次。
。ㄎ澹┏h和縣以上政府有明文規(guī)定者外,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均不得向農民收取管理費、手續(xù)費或其他費用。
除經當地群眾民主制定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的處罰規(guī)定外,沒有縣和縣以上政府公布的條例和統(tǒng)一印發(fā)的單據,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對農民進行經濟處罰和沒收錢物。照章處罰和沒收的收入一律上交國庫,不得自行留用。
縣政府的此類規(guī)定、條例須經上級政府批準。
。﹪倚姓块T和事業(yè)部門為農民提供經濟、技術等各類服務,應當實行無償或低償,不能以贏利為目的,更不得強制農民接受。
國家行政部門對農民發(fā)放必要的牌照、證件、標志、簿冊,應當免費或酌收工本費。工本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
。ㄆ撸└骷壭姓块T不得向農民攤派辦公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制裝費。
任何部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派工作人員下鄉(xiāng),不準向農民攤派活動經費和伙食補貼。
任何部門和單位向農村集體或個人發(fā)行報刊,必須堅持自愿訂閱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
。ò耍﹪覍㈩C布鄉(xiāng)一級的編制。在此之前,鄉(xiāng)的黨政干部只許減人不許增人。村干部人數過多的也應精簡。對村干部的補貼,由鄉(xiāng)政府制訂合理的標準,并嚴格執(zhí)行。合作經濟組織干部的報酬,也要民主商定,量力而行。
四、中共中央、國務院責成鄉(xiāng)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按本通知精神和原則,對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等問題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并將結果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匯總后,報告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還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出減輕農民負擔的具體規(guī)定,用適當形式公布,讓廣大群眾都知道,并且認真貫徹落實下去。今后發(fā)現(xiàn)有違反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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