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4 9:42:34 司法部政府網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科學細化司法鑒定執業分類,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現將《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關注司法部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sfjd@163.com。
司 法 部
2020年1月2日
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法醫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執業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法醫類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法醫學各專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法醫類司法鑒定依據所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分為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
第二章 法醫病理鑒定
第四條 法醫病理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與法律問題有關的人身傷、殘、病、死及死后變化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病理鑒定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判斷,死亡時間推斷,損傷時間推斷,致傷物推斷與認定,成傷機制分析等。
第五條 死亡原因鑒定。依據法醫病理學尸體檢驗等相關標準,基于具體案件鑒定中的檢材情況、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習慣等,按照所采用的檢查方法進行死亡原因鑒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鑒定通常有以下類型:
尸體解剖,死亡原因鑒定。通過進行系統尸體解剖檢驗(包括但不限于顱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檢材,對各器官進行大體檢驗和顯微組織病理學檢驗;提取尸體相關體液或組織進行毒、藥物檢驗,或者其他實驗室檢驗(必要時)。根據上述尸體解剖檢驗和必要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結合案情資料及其他書證材料,對死亡原因等進行鑒定。
尸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通過對尸體衣著、體表進行檢驗,必要時進行尸體影像學檢查或提取相關體液檢材進行毒、藥物檢驗等。根據上述檢驗結果,并結合案情資料等對死亡原因等進行分析。
器官檢驗,死亡原因分析。因鑒定條件所限,缺少尸體材料時(如:再次鑒定時尸體已處理),可以通過對已經提取的器官組織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結合尸體檢驗記錄和照片、毒物檢驗結果以及案情資料等,進行死亡原因分析。
第六條 器官組織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通過對人體器官組織進行大體檢驗和顯微組織病理學檢驗,依據法醫病理學專業知識分析、判斷,作出法醫病理學診斷意見。
第七條 死亡方式判斷。通過案情調查、現場勘驗、尸體檢驗及相關實驗室檢驗/檢測等資料綜合分析,判斷死者的死亡方式是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還是暴力性死亡(他殺、自殺、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明。
第八條 死亡時間推斷。依據尸體現象及其變化規律推斷死亡時間;依據胃、腸內容物的量和消化程度推斷死亡距最后一次用餐的經歷時間;利用生物化學方法,檢測體液內化學物質或大分子物質濃度變化等推斷死亡時間;利用光譜學、基因組學等技術推斷死亡時間;依據法醫昆蟲學嗜尸性昆蟲的發育周期及其演替規律推斷死亡時間等。
第九條 損傷時間推斷。在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的基礎上,通過對損傷組織的大體觀察和鏡下組織病理學檢查,依據生前損傷組織修復、愈合、炎癥反應等形態學改變,對損傷時間進行推斷;利用免疫組織化學和分子生物學等技術,依據生前損傷組織大分子活性物質變化規律等,對傷后存活時間進行推斷。
第十條 致傷物推斷與認定。依據人體損傷形態特征、微量物證及DNA分型檢驗結果等,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征,對致傷物的類型、大小、質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狀等進行分析,推斷或認定致傷物。
第十一條 成傷機制分析。依據人體損傷的形態、大小、方向、分布等損傷特征,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征,對損傷是如何形成的進行分析、判斷。
第十二條 書證審查。通過對送檢鑒定材料的審查,包括審查尸體檢驗報告、照片,器官組織切片檢查等,結合案情、現場勘驗、病史資料及影像學檢查片等信息,運用法醫病理學理論及知識對死亡原因等問題進行分析、判斷。
第十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應用法醫病理學鑒定理論知識、臨床醫學理論知識和診療規范等,對涉及病理診斷和(或)死亡原因爭議等的醫療糾紛案件進行鑒定。判斷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死者死亡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
第十四條 尸體影像學檢查。利用影像學技術(X線、CT、MRI等)獲取尸體的影像學資料,以非侵入性技術或微創手段探測人體損傷、疾病等形態學變化,輔助判斷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損傷形成機制等。
第十五條 硅藻檢驗。依據硅藻檢驗技術方法(硝酸破機法、微波消解超濾法、硅藻DNA檢測等)對水中尸體的器官組織(如肺組織、肝組織、腎組織、牙齒、骨髓等)及現場水樣進行硅藻檢驗,鏡下觀察硅藻的數量并鑒別硅藻的形態、種屬,比對現場水樣中硅藻與人體組織中硅藻的形態和種類等是否一致。
第三章 法醫臨床鑒定
第十六條 法醫臨床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損傷、殘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狀況及其他相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臨床鑒定包括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鑒定,賠償相關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人體功能評定,性侵犯與性別鑒定,詐傷、詐病、造作傷鑒定,醫療損害鑒定,骨齡鑒定及與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鑒定等。
第十七條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身損害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鑒定。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損傷后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后遺癥的嚴重程度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 賠償相關鑒定。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法醫臨床學的一般原則,對人體損傷、殘疾有關的賠償事項進行鑒定。包括醫療終結時間鑒定,人身損害休息(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鑒定,定殘后護理依賴、醫療依賴、營養依賴的鑒定,后續診療項目的鑒定,診療合理性和相關性的鑒定。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依據相關標準對因傷或者因病致勞動能力喪失及其喪失程度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人體功能評定。依據相關標準,在活體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的基礎上,必要時結合傷(病)情資料,對視覺功能、聽覺功能、男性性功能與生育功能、嗅覺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 性侵犯與性別鑒定。采用法醫臨床學及其臨床醫學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強奸、猥褻、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反常性行為進行鑒定,以及對性別(第二性征)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 詐傷、詐病、造作傷鑒定。采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與技術,對詐稱(夸大)損傷、詐稱(夸大)疾病以及人為造成的身體損傷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醫療損害鑒定。司法鑒定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采用法醫臨床學與臨床醫學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醫療機構實施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鑒定,還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義務的鑒定。(不涉及涉及病理診斷和死亡原因的爭議)。
第二十五條 骨齡鑒定。通過個體骨骼的放射影像學特征對青少年的骨骼年齡進行推斷。
第二十六條 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鑒定。采用法醫臨床學及其相關自然科學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人體損傷(疾病)所涉及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是指除上述鑒定以外的損傷判定、損傷時間推斷、成傷機制分析與致傷物推斷、影像資料的同一性認定,以及各種致傷因素造成的人身損害與疾病之間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鑒定等。
第四章 法醫精神病鑒定
第二十七條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法醫精神病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法律問題的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行為/法律能力、精神損傷及精神傷殘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精神病鑒定包括精神狀態鑒定、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其他類行為能力鑒定、精神損傷類鑒定、醫療損害鑒定、危險性評估、精神障礙醫學鑒定、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等。
第二十八條 精神狀態鑒定。對感知、思維、情感、行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動狀態的評估。包括有無精神障礙(含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的分類。
第二十九條 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對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奸案件中被害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包括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含是否適合收監)、性自我防衛能力鑒定等。
第三十條 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對涉及民事訴訟活動中相關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包括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鑒定等。
第三十一條 其他類行為能力鑒定。對涉及行政案件的違法者(包括吸毒人員)、各類案件的證人及其他情形下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包括受處罰能力,是否適合強制隔離戒毒,作證能力及其他行為能力鑒定等。
第三十二條 精神損傷類鑒定。對因傷或因病致勞動能力喪失及其喪失程度,對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體損害后果的等級劃分,及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鑒定。包括勞動能力,傷害事件與精神障礙間因果關系,精神損傷程度,傷殘程度,休息期(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及護理依賴程度等鑒定。
第三十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對醫療機構實施的精神障礙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
第三十四條 危險性評估。適用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包括對其被決定強制醫療前或解除強制醫療時的暴力危險性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精神障礙醫學鑒定。對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療條件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在有結構地對被測人進行提問的同時,運用多道生理記錄儀記錄其生理反應,通過對其生理反應分析給出其在被調查問題上是否存在說謊進行測試。
第五章 法醫物證鑒定
第三十七條 法醫物證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法醫物證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各類生物檢材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物證鑒定包括個體識別,三聯體親子關系鑒定,二聯體親子關系鑒定,親緣關系鑒定,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鑒定,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非人源DNA鑒定等。
第三十八條 個體識別。對生物檢材進行性別檢測、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兩個或多個生物檢材是否屬于同一個體。
第三十九條 三聯體親子關系鑒定。對生物檢材進行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等,以判斷生母、孩子與被檢父或者生父、孩子與被檢母之間的親緣關系。
第四十條 二聯體親子關系鑒定。對生物檢材進行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被檢父與孩子或者被檢母與孩子之間的親緣關系。
第四十一條 親緣關系鑒定。對生物檢材進行STR檢測、SNP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被檢個體之間的同胞關系、祖孫關系等親緣關系。
第四十二條 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鑒定。對可疑血液、精液、唾液、陰道液、汗液、羊水、組織/器官等各類生物檢材及其斑痕進行細胞學檢測、免疫學檢測、DNA檢測、RNA檢測等,以判斷其種屬、組織類型或來源。
第四十三條 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對生物檢材進行祖先信息遺傳標記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的生物地理來源。
第四十四條 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對生物檢材進行生物表型信息遺傳標記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容貌、身高等生物表型或其它個體特征信息。
第四十五條 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對體液(斑)、組織等檢材進行生物年齡標志物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的生物學年齡。
第四十六條 非人源DNA鑒定。對來自動物、植物、微生物等非人源DNA進行鑒定,包括同一性鑒識或親緣關系鑒定等。
第六章 法醫毒物鑒定
第四十七條 法醫毒物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體內外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法醫毒物鑒定還包括法醫毒理學能解決的中毒毒理問題。
法醫毒物鑒定包括氣體毒物鑒定,揮發性毒物鑒定,合成藥毒物鑒定,天然藥毒物鑒定,毒品鑒定,殺蟲劑鑒定,除草劑鑒定,殺鼠劑鑒定,金屬毒物類鑒定,水溶性無機毒物類鑒定等,以及中毒毒理鑒定等。
第四十八條 氣體毒物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一氧化碳、硫化氫、磷化氫、液化石油氣等氣體毒物或其體內代謝物;氣體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四十九條 揮發性毒物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氫氰酸、氰化物、含氰苷類、醇類、苯及其衍生物等揮發性毒物或其體內代謝物;揮發性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條 合成藥毒物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苯二氮卓類藥物、巴比妥類藥物、吩噻嗪類藥物、抗精神病藥物、臨床麻醉藥、抗生素、甾體激素等化學合成或半合成的藥物或其體內代謝物;合成藥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一條 天然藥毒物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烏頭生物堿、顛茄生物堿、鉤吻生物堿、雷公藤甲素、雷公藤酯甲等植物毒物成分或其體內代謝物,以及檢材中是否含有斑蝥素、河豚毒素、蟾蜍毒素等動物毒物成分或其體內代謝物;天然藥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二條 毒品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阿片類物質、苯丙胺類興奮劑、大麻類物質、可卡因、致幻劑、合成大麻素類、卡西酮類、芬太尼類、哌嗪類、色胺類等毒品或其體內代謝物;毒品及代謝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三條 殺蟲劑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有機磷殺蟲劑、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等殺蟲劑或其體內代謝物;殺蟲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四條 除草劑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百草枯、敵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劑或其體內代謝物,除草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五條 殺鼠劑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香豆素類、茚滿二酮類、有機氟類、有機磷類、氨基甲酸酯類等有機合成殺鼠劑、無機殺鼠劑、天然植物性殺鼠劑成分等殺鼠劑或其體內代謝物;殺鼠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六條 金屬毒物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砷、汞、鋇、鉛、鉻、鉈、鎘等金屬、類金屬及其化合物;金屬毒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七條 水溶性無機毒物鑒定。鑒定檢材中是否含有亞硝酸鹽、強酸、強堿等水溶性無機毒物,水溶性無機毒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八條 中毒毒理鑒定。包括判斷是否發生了中毒、何種毒物引起中毒、分析中毒原因、毒物進入機體的途徑和形式、推斷中毒方式或中毒死亡方式等。
附表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目錄
序號 |
領域 |
分領域及項目 |
01 |
法醫病理鑒定 |
0201 死亡原因鑒定 020101 尸體解剖,死亡原因鑒定 020102 尸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 020103 器官檢驗,死亡原因分析 |
0202 器官組織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 | ||
0203 死亡方式判斷 | ||
0204 死亡時間推斷 | ||
0205 損傷時間推斷 | ||
0206 致傷物推斷與認定 | ||
0207 成傷機制分析 | ||
0208 書證審查 | ||
0209 醫療損害鑒定 | ||
0210 尸體影像學檢查 | ||
0211 硅藻檢驗 | ||
02 |
法醫臨床鑒定 |
0101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
0102 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鑒定 | ||
0103 賠償相關鑒定 | ||
0104 勞動能力鑒定 | ||
0105 人體功能評定 | ||
0106 性侵犯與性別鑒定 | ||
0107 詐傷、詐病、造作傷鑒定 | ||
0108醫療損害鑒定 | ||
0109骨齡鑒定 | ||
0110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鑒定 | ||
03 |
法醫精神病鑒定 |
0501精神狀態鑒定 |
0502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 | ||
0503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 | ||
0504其他類行為能力鑒定 | ||
0505精神損傷類鑒定 | ||
0506醫療損害鑒定 | ||
0507危險性評估 | ||
0508精神障礙醫學鑒定 | ||
0509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 | ||
備注:0509的測試人員需獲得相關方認可的測試資格,可不具備法醫精神病鑒定人執業資格。 | ||
04 |
法醫物證鑒定 |
0401個體識別 |
0402三聯體親子關系鑒定 | ||
0403二聯體親子關系鑒定 | ||
0404親緣關系鑒定 | ||
0405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鑒定 | ||
0406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 | ||
0407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 | ||
0408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 | ||
0409非人源DNA鑒定 | ||
05 |
法醫毒物鑒定 |
0301 氣體毒物鑒定 |
0302 揮發性毒物鑒定 | ||
0303 合成藥毒物鑒定 | ||
0304 天然藥毒物鑒定 | ||
0305 毒品鑒定 | ||
0306 殺蟲劑鑒定 | ||
0307 除草劑鑒定 | ||
0308 殺鼠劑鑒定 | ||
0309金屬毒物鑒定 | ||
0310水溶性無機毒物鑒定 | ||
0311中毒毒理鑒定 |
《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科學細化司法鑒定執業分類,更好地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我部組織相關專家制定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初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發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與《決定》規定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類別有不一致的地方。從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訂《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也未進一步明確各個執業類別的內涵和外延。實踐中,出現很多針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范圍的投訴,主要是質疑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超過司法行政機關許可的執業范圍執業。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投訴時往往缺乏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執業時,因為沒有明確規定,只能根據自己對《決定》的理解來把握執業范圍,影響了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的質量。重新制定執業分類規定,對于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準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初,司法部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開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組織召開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研討會,會上討論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初稿)》,形成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一次征求意見稿)》。5月20日,向全國征求意見。截止6月6日,共收到來自全國28個省市反饋意見180條,經過認真梳理,形成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討論稿)》。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組織召開研討會對各方面意見建議進行研究。根據專家意見, 9月9日形成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再次征求意見稿)》。10月,再次選擇了部分專家對《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再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經專門工作小組進行梳理、研判,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送審稿。12月,將送審稿送法律審核部門征求意見,在法律審核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規定》)共分為六章,58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介紹了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和涉及的范圍。第二章為法醫病理鑒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法醫病理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11個方面,分別為死亡原因鑒定(又細分為三個亞類:尸體解剖,死因鑒定;尸表檢驗,死因分析;器官檢驗,死因分析)、器官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死亡方式判斷、死亡時間推斷、損傷時間推斷、致傷物推斷與認定、成傷機制分析、書證審查、醫療損害鑒定、尸體影像學檢查和硅藻檢驗。第三章為法醫臨床鑒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法醫臨床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14個方面,分別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鑒定、賠償相關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人體功能評定、性侵犯與性別鑒定、詐傷、詐病、造作傷鑒定、醫療損害鑒定、骨齡鑒定和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鑒定。第四章為法醫精神病鑒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法醫精神病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9個方面,分別為精神狀態鑒定、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其他類行為能力鑒定、精神損傷類鑒定、醫療損害鑒定、危險性評估、精神障礙醫學鑒定和多道心理生理測試。第五章為法醫物證鑒定(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法醫物證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9個方面,分別為個體識別、三聯體親子關系鑒定、二聯體親子關系鑒定、親緣關系鑒定、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鑒定、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和非人源DNA鑒定。第六章為法醫毒物鑒定(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八條),規定了法醫毒物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11個方面,分別為氣體毒物鑒定、揮發性毒物鑒定、合成藥毒物鑒定、天然藥毒物鑒定、毒品鑒定、殺蟲劑鑒定、除草劑鑒定、殺鼠劑鑒定、金屬毒物鑒定、水溶性無機毒物鑒定和中毒毒理鑒定。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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