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3 7:17:01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為規范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 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際發展合作署網站(網址:http://www.cidca.gov.cn),進入上方“政務公開”欄目中的“信息發布”,點擊“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關于《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zcfgc@cidca.gov.cn。
4.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小街2號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政策和規劃司(郵編10003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9日。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2020年1月10日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規范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應當由國際發展合作署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由國際發展合作署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際發展合作署內設機構不得以自身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國際發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回避原則】國際發展合作署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實行回避制度。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調查與審理分離原則】國際發展合作署對行政處罰實行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分離的制度。
第六條 【審理機構職能】國際發展合作署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作為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機構。
行政處罰委員會通過召開審理會的方式審理行政處罰案件。
第七條 【法制機構職能】國際發展合作署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是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審理會,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相關法律文書,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調查機構】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機關是案件所涉及的業務部門。必要時,該業務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調查案件。
第九條 【啟動調查】國際發展合作署業務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時,應及時展開調查工作。
第十條 【調查程序】調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調查程序終結】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調查機關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證據目錄,連同證據材料一并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寫明案件的事實情況、調查過程、相關證據及違反的法律規定,并對案件的處理及依據提出初步意見。
第十二條 【調查結果移送】《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證據等材料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后,由法制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審查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三條 【案件審查】法制機構認為案件中事實不清的,可以要求調查機關作出解釋、說明。必要時,法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有關單位及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十四條 【退回補充調查】法制機構經過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
第十五條 【審查終結】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制作《案件審查報告》。
《案件審查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依據。
第十六條 【案件審理】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審查報告》等材料提交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召開審理會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 【審理內容】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理: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五)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
(六)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十八條 【審理結果】行政處罰委員會應當召開審理會,經集體討論,充分協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確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
(四)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告知】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會的處理意見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
法制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7日內提出。
第二十條 【案件復審】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可能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委員會應當召開審理會對案件進行復審。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會的處理意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由法制機構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下列措施,予以執行: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外,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國際發展合作署網站上公布,備公眾查詢。
第二十五條 【解釋】本辦法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各部門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作為新組建部門,制定本部門的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有助于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依法履職。
為規范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工作,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國際發展合作署和對外援助工作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了《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總體思路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遵循以下原則和思路:一是堅持合法合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我署行政處罰規定和程序要求,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行政處罰法有效實施。二是完善處罰程序。堅持行政處罰實施的合法化與程序化,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規范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三是強化指導監督。一方面注重保障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堅決制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5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和實施主體。明確由國際發展合作署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應當由國際發展合作署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二是明確了國際發展合作署內設機構的職能劃分。《辦法》明確國際發展合作署實行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制度。國際發展合作署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為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機構;案件所涉及的業務部門是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機關;國際發展合作署法制機構是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制作相關法律文書。三是規范了國際發展合作署行政處罰的實施程序。《辦法》規范了行政處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初步審查、審理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環節,覆蓋了行政處罰的全過程。
日期:2020-1-13 7:17:0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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