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4-29 16:57:27 司法部政府網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科學細化司法鑒定執業分類,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現將《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1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東大街土兒胡同1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sfjd@163.com。
司 法 部
2020年4月29日
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明確界定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物證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執業類別,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根據司法鑒定實踐的需求,參照司法鑒定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證類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物理學、化學、文件檢驗學、痕跡檢驗學、理化檢驗技術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文書物證、痕跡物證、微量物證等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物證類司法鑒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文書物證的書寫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內容、性質、狀態、形成過程、制作時間等鑒定;痕跡物證的勘驗提取,造痕體和承痕體的性質、狀況及其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過程、相互關系等鑒定;微量物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等鑒定。
第二章 文書鑒定
第四條 文書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文件檢驗學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對可疑文件(檢材)的書寫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質、狀態、形成過程、制作時間等問題進行檢驗檢測、分析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文書鑒定包括筆跡鑒定、印章印文鑒定、印刷文件鑒定、篡改(污損)文件鑒定、文件形成方式鑒定、特種文件鑒定、朱墨時序鑒定、文件材料鑒定、基于痕跡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文本內容鑒定等。
第五條 筆跡鑒定。包括依據筆跡同一性鑒定標準,必要時結合筆跡形成方式的檢驗鑒定結果,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筆跡是否同一人所書寫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條 印章印文鑒定。包括依據印章印文同一性鑒定標準,必要時結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檢驗鑒定結果,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蓋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條 印刷文件鑒定。包括依據印刷方式鑒定標準判斷檢材是何種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現代辦公機具印刷中的復印、打印、傳真等;依據印刷機具種類鑒定標準判斷檢材是何種機具印制形成;依據印刷機具或印版同一性鑒定標準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是否同一機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第八條 篡改(污損)文件鑒定。包括依據變造文件鑒定標準判斷檢材是否存在添改、刮擦、拼湊、掩蓋、換頁、密封、消退、偽老化等變造現象;依據污損文件鑒定標準對破損、燒毀、浸損等污損檢材進行清潔整理、整復固定、顯現和辨識原始內容等;依據模糊記載鑒定標準對檢材褪色記載、無色記載等模糊記載內容進行顯現和辨識;依據壓痕鑒定標準對檢材壓痕內容進行顯現和辨識等。
第九條 文件形成方式鑒定。包括依據筆跡形成方式鑒定標準判斷檢材筆跡是書寫形成還是復制形成;依據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鑒定標準判斷檢材印文是蓋印形成還是復制形成;依據指印形成方式鑒定標準判斷文件上有色檢材指印是否復制形成。
第十條 特種文件鑒定。包括依據特種文件鑒定標準判斷檢材貨幣、證照、票據、商標、銀行卡及其他安全標記等的真偽。
第十一條 朱墨時序鑒定。包括依據朱墨時序鑒定標準判斷檢材上文字、印文、指印等之間的形成先后順序。
第十二條 文件材料鑒定。包括依據文件材料鑒定標準對需檢紙張、墨水墨跡、油墨墨跡、墨粉墨跡、粘合劑等文件材料的特性進行檢驗檢測及比較檢驗等。
第十三條 基于痕跡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包括依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鑒定標準判斷檢材印文的蓋印時間;依據打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標準判斷檢材打印文件的打印時間;依據靜電復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標準判斷檢材靜電復印文件的復印時間;依據檢材某要素的發明、生產時間或時間標記信息判斷其文件要素的形成時間。
第十四條 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包括綜合運用光譜、色譜、質譜等儀器檢測分析技術,根據墨水墨跡、油墨墨跡、墨粉墨跡、印文色料、紙張等文件材料的某種(些)理化特性隨時間的變化規律,依據相應的結果判定方法,分析判斷檢材的形成時間。
第十五條 文本內容鑒定。包括通過書面言語分析,判斷檢材文本作者的地域、年齡、文化、職業等屬性;通過文本格式、內容、書面言語特征等的比較檢驗,分析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文本的相互關系。
第三章 痕跡鑒定
第十六條 痕跡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痕跡檢驗學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對痕跡物證進行勘驗提取,并對其性質、狀況及其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過程、相互關系等進行檢驗檢測、分析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痕跡鑒定包括手印鑒定、潛在手印顯現、足跡鑒定、工具痕跡鑒定、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槍彈痕跡鑒定、爆炸痕跡鑒定、火災痕跡鑒定、人體特殊痕跡鑒定、動物痕跡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建(構)筑物損壞(毀)痕跡鑒定、日用制品損壞痕跡鑒定等。
第十七條 手印鑒定。包括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指印是否同一;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掌印是否同一;通過對檢材指印的檢驗判斷其形成過程。
第十八條 潛在手印顯現。包括使用物理學、化學或專用設備等方法顯色增強潛在手印。
第十九條 足跡鑒定。包括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赤足印是否同一;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之間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鞋、襪印是否同一。
第二十條 工具痕跡鑒定。包括通過勘查和檢驗判斷檢材線形痕跡、凹陷痕跡、斷裂變形痕跡等的形成原因;通過比較檢驗判斷檢材線形痕跡、凹陷痕跡、斷裂變形痕跡等是否為某一造痕體形成。
第二十一條 整體分離痕跡鑒定。包括通過檢驗判斷分離物體之間是否存在整體分離關系。
第二十二條 槍彈痕跡鑒定。包括槍械射擊彈頭/彈殼痕跡檢驗、槍彈識別檢驗、槍支性能檢驗、利用射擊彈頭/彈殼痕跡認定發射槍支檢驗、利用射擊彈頭/彈殼痕跡認定發射槍種檢驗、槍擊彈孔檢驗、槍支號碼顯現,以及通過對槍擊現場的勘查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所涉射擊殘留物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綜合判斷槍擊事件中痕跡的形成過程及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第二十三條 爆炸痕跡鑒定。包括炸藥爆炸力及炸藥量檢驗、雷管及導火(爆)索檢驗、爆炸裝置檢驗,以及通過對爆炸現場的勘查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所涉爆炸物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綜合判斷爆炸事件中痕跡的形成過程及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第二十四條 火災痕跡鑒定。包括通過火災現場、監控信息等,對現場煙熏痕跡、倒塌痕跡、炭化痕跡、變形變色痕跡、熔化痕跡以及其它燃燒殘留物進行勘查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火災微量物證鑒定結果,綜合判斷火災事故中痕跡形成過程及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第二十五條 人體特殊痕跡鑒定。包括除手印、腳印外的其他人體部位形成的痕跡鑒定,如牙齒痕跡鑒定、唇紋痕跡鑒定、耳廓痕跡鑒定等。
第二十六條 動物痕跡鑒定。包括動物形成的痕跡鑒定,如動物齒痕鑒定、動物蹄跡鑒定等。
第二十七條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交通事故痕跡鑒定;車輛速度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等。非交通事故的相關鑒定可參照本條款。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包括的具體項目內容如下:
(一)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包括判斷涉案車輛的類型(如機動車、非機動車);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判斷車輛相關技術狀況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動系、轉向系、行駛系、燈光、信號裝置等)。
(二)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包括對交通事故現場或事故發生地點等鑒定對象進行勘查、測量;對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橋涵隧道等交通設施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如道路線形、路面、護欄、標志、標線等);判斷事故發生區域交通設施相關功能的技術符合性。
(三)交通事故痕跡鑒定。包括通過對涉案車輛唯一性檢查,對涉案車輛、交通設施、人員及穿戴物等為承痕體、造痕體的痕跡和整體分離痕跡進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法醫學鑒定等結果,判斷痕跡的形成過程和原因,包括是否發生過接觸碰撞、接觸碰撞部位和形態等。
(四)車輛速度鑒定。運用動力學、運動學、經驗公式、模擬實驗等方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和資料、視頻圖像、車輛行駛記錄信息等,判斷事故瞬間速度(如碰撞、傾覆或墜落等瞬間的速度),采取避險措施時的速度(如采取制動、轉向等避險措施時的速度),在某段距離、時間或過程的平均行駛速度及速度變化狀態等。
(五)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基于以上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項目的檢驗鑒定結果,必要時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鑒定、法醫學鑒定等結果,綜合判斷涉案人員、車輛、設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過程中的狀態、痕跡物證形成過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為方式、交通信號燈指示狀態、事故車輛起火原因、輪胎破損原因等。
第二十八條 建(構)筑物損壞(毀)痕跡鑒定。包括運用痕跡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方法,結合建筑工程領域相關規范,通過勘驗和檢驗分析,必要時結合建筑材料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綜合判斷建筑及其構件的沉降、變形、裂縫、滲漏、脫落、銹蝕等損壞程度和原因。
第二十九條 日用制品損壞痕跡鑒定。包括運用痕跡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方法,必要時結合所涉日用制品材料的理化特性檢驗檢測結果,對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玻璃制品、紡織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等的損壞痕跡進行勘驗和檢驗分析,綜合判斷其損壞程度和原因。
第四章 微量物證鑒定
第三十條 微量物證鑒定簡稱微量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理化檢驗的原理、方法或專門知識,使用專門的分析儀器,對物質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進行檢驗檢測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其中,物理性質包括物質的外觀、重量、密度、力學性質、熱學性質、光學性質和電磁學性質等;化學性質包括物質的可燃性、助燃性、穩定性、不穩定性、熱穩定性、酸性、堿性、氧化性和還原性等;成分組成包括物質中所含有機物、無機物的種類和含量等。
微量物證鑒定包括化工產品類鑒定、礦物和金屬類鑒定、紡織品類鑒定、日用化學品類鑒定、文化用品類鑒定、食品類鑒定、建筑材料類鑒定、易燃物質類鑒定、爆炸物類鑒定、射擊殘留物類鑒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和火災微量物證鑒定。
第三十一條 化工產品類鑒定。包括塑料、橡膠、涂料(油漆)、玻璃、陶瓷、粘合劑、填料、化學試劑以及化工原料、化工中間體、化工成品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二條 礦物和金屬類鑒定。包括礦物和金屬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三條 紡織品類鑒定。包括纖維、織物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四條 日用化學品類鑒定。包括洗滌劑、化妝品、香精香料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五條 文化用品類鑒定。包括墨水、油墨、墨粉、紙張、粘合劑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六條 食品類鑒定。包括食品的營養成分、重金屬、添加劑、藥物殘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七條 建筑材料類鑒定。包括水泥及其他膠凝材料,混凝土、砂漿類材料,金屬材料及其制品,墻體、屋面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裝飾材料,建筑保溫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八條 易燃物質類鑒定。包括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及其殘留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三十九條 爆炸物類鑒定。包括易爆物質及其爆炸殘留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四十條 射擊殘留物類鑒定。包括射擊殘留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四十一條 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包括交通事故涉及的油漆、橡膠、塑料、玻璃、纖維、金屬、易燃物質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第四十二條 火災微量物證鑒定。包括火災現場涉及的易燃物質類、石化化工產品類、金屬等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成分組成的檢驗檢測,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較檢驗和種類判別。
附表: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目錄
序號 |
領域 |
分領域及項目 |
1 |
文書鑒定 |
0101筆跡鑒定 |
0102印章印文鑒定 | ||
0103印刷文件鑒定 | ||
0104篡改(污損)文件鑒定 | ||
0105文件形成方式鑒定 | ||
0106特種文件鑒定 | ||
0107朱墨時序鑒定 | ||
0108文件材料鑒定 | ||
0109基于痕跡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 | ||
0110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 | ||
0111文本內容鑒定 | ||
2 |
痕跡鑒定 |
0201手印鑒定 |
0202潛在手印顯現 | ||
0203足跡鑒定 | ||
0204工具痕跡鑒定 | ||
0205整體分離痕跡鑒定 | ||
0206槍彈痕跡鑒定 | ||
0207爆炸痕跡鑒定 | ||
0208火災痕跡鑒定 | ||
0209人體特殊痕跡鑒定 | ||
0210動物痕跡鑒定 | ||
0211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 021101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 021102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 021103交通事故痕跡鑒定 021104車輛速度鑒定 021105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 | ||
0212建(構)筑物損壞(毀)痕跡鑒定 | ||
0213日用制品損壞痕跡鑒定 | ||
3 |
微量物證鑒定 |
0301化工產品類鑒定 |
0302 礦物和金屬類鑒定 | ||
0303 紡織品類鑒定 | ||
0304 日用化學品類鑒定 | ||
0305 文化用品類鑒定 | ||
0306 食品類鑒定 | ||
0307 建筑材料類鑒定 | ||
0308 易燃物質類鑒定 | ||
0309 爆炸物類鑒定 | ||
0310 射擊殘留物類鑒定 | ||
0311 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 | ||
0312 火災微量物證鑒定 |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明確界定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執業類別,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根據司法鑒定實踐的需求,參照司法鑒定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物理學、語言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錄音、圖像、電子數據等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包括錄音鑒定、圖像鑒定、電子數據鑒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錄音、圖像(錄像/視頻、照片/圖片)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內容等鑒定;電子數據的存在性、真實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鑒定。
第二章 錄音鑒定
第四條 錄音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物理學、語言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檢材錄音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內容等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
錄音鑒定包括錄音處理、錄音真實性鑒定、錄音同一性鑒定、錄音內容分析、錄音作品相似性鑒定等。
第五條 錄音處理。包括依據錄音處理方法,對檢材錄音進行降噪、增強等清晰化處理,以改善聽覺或聲譜質量。
第六條 錄音真實性鑒定。包括依據錄音原始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錄音是否為原始錄音;依據錄音完整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錄音是否經過剪輯處理。
第七條 錄音同一性鑒定。包括依據語音同一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的語音是否同一;參照語音同一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的其他聲音是否同一。
第八條 錄音內容分析。包括依據錄音內容辨聽方法,結合錄音處理和錄音同一性鑒定結果,綜合分析辨識并整理檢材錄音所反映的相關內容;依據說話人的口頭言語特征,分析說話人的地域、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等屬性。
第九條 錄音作品相似性鑒定。包括綜合運用錄音內容分析、錄音同一性鑒定等鑒定技術,通過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錄音作品的比較檢驗綜合判斷是否來源于同一個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三章 圖像鑒定
第十條 圖像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物理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檢材圖像(錄像/視頻、照片/圖片)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內容等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
圖像鑒定包括圖像處理、圖像真實性鑒定、圖像同一性鑒定、圖像內容分析、圖像作品相似性鑒定、特種照相檢驗等。
第十一條 圖像處理。包括依據圖像處理方法,對檢材圖像進行降噪、增強、還原等清晰化處理,以改善視覺效果。
第十二條 圖像真實性鑒定。包括依據圖像原始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圖像是否為原始圖像;依據圖像完整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圖像是否經過剪輯處理。
第十三條 圖像同一性鑒定。包括依據人像同一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記載的人像是否同一;依據物像同一性鑒定方法,判斷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記載的物體是否同一。
第十四條 圖像內容分析。包括依據圖像內容分析方法,結合圖像處理和圖像同一性鑒定結果,綜合判斷檢材圖像所記載的人、物的狀態和變化情況及事件發展過程,如群體事件圖像中的人物行為和事件過程、交通事故圖像中的交通參與者行為及涉案車輛速度、火災現場圖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災過程等。
第十五條 圖像作品相似性鑒定。包括綜合運用圖像同一性鑒定、圖像內容分析等鑒定技術,通過檢材與樣本之間或檢材之間圖像作品的比較檢驗綜合判斷是否來源于同一個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十六條 特種照相檢驗。運用特種照相技術,包括紅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發光照相和光譜成像等技術對物證進行照相檢驗。
第四章 電子數據鑒定
第十七條 電子數據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信息科學與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電子數據的存在性、真實性、功能性、相似性等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電子數據鑒定包括電子數據存在性鑒定、電子數據真實性鑒定、電子數據功能性鑒定、電子數據相似性鑒定等。
第十八條 電子數據存在性鑒定。包括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以及電子數據的形成與關聯分析。其中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包括對存儲介質(硬盤、光盤、優盤、磁帶、存儲卡、存儲芯片等)和電子設備(手機、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考勤機、車載系統等)中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以及對公開發布的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網絡數據的提取和固定;電子數據的形成與關聯分析包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生成、用戶操作、內容關聯等進行分析。
第十九條 電子數據真實性鑒定。包括對特定形式的電子數據,如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電子文檔、數據庫數據等的真實性或修改情況進行鑒定;依據相應驗證算法對特定形式的電子簽章,如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等進行驗證。
第二十條 電子數據功能性鑒定。包括對軟件、電子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破壞性程序的功能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數據相似性鑒定。包括對軟件(含代碼)、數據庫、電子文檔等的相似程度進行鑒定;對集成線路布圖設計的相似程度進行鑒定。
附表: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目錄
序號 |
領域 |
分領域及項目 |
1 |
錄音鑒定 |
0101錄音處理 |
0102錄音真實性鑒定 | ||
0103錄音同一性鑒定 | ||
0104錄音內容分析 | ||
0105錄音作品相似性鑒定 | ||
2 |
圖像鑒定 |
0201圖像處理 |
0202圖像真實性鑒定 | ||
0203圖像同一性鑒定 | ||
0204圖像內容分析 | ||
0205圖像作品相似性鑒定 | ||
0206特種照相檢驗 | ||
3 |
電子數據鑒定 |
0301電子數據存在性鑒定 |
0302電子數據真實性鑒定 | ||
0303電子數據功能性鑒定 | ||
0304電子數據相似性鑒定 |
《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科學細化司法鑒定執業分類,更好地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我部組織制定了《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發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與《決定》規定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類別有不一致的地方。從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訂《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也未進一步明確各個執業類別的內涵和外延。實踐中,出現很多針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范圍的投訴,主要是質疑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超過司法行政機關許可的執業范圍執業。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投訴時往往缺乏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執業時,因為沒有明確規定,只能根據自己對《決定》的理解來把握執業范圍,影響了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的質量。重新制定執業分類規定,對于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準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初,我部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開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組織召開了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研討會,會上討論了《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初稿)》《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初稿)》(以下簡稱“兩個執業分類規定”),形成了“兩個執業分類規定”第一次征求意見稿。6月11日,將“兩個執業分類規定”向全國征求意見。截止7月15日,共收到對《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反饋意見119條,對《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的反饋意見33條。經過認真梳理,形成了“兩個執業分類規定”討論稿。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組織召開研討會對各方面意見建議進行研究。根據專家意見,專門工作小組認真進行了梳理、研判,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送審稿。12月,將送審稿送法律審核部門征求意見,在法律審核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再次征求意見稿。2020年3月,再次將征求意見稿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吸收采納有關部門意見建議,認真研究修改后形成公開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一)《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共分為四章,第一章為總則,其余三章分別從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三大類細化了物證類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分類。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闡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據、原則,物證類司法鑒定的概念,并明確了物證類司法鑒定主要針對的專門性問題。
第二章為文書鑒定,共12條,規定了文書鑒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文書鑒定的不同對象和現有技術狀況,并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鑒定實踐,將文書鑒定分為筆跡鑒定、印章印文鑒定、印刷文件鑒定、篡改(污損)文件鑒定、文件形成方式鑒定、特種文件鑒定、朱墨時序鑒定、文件材料鑒定、基于痕跡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和文本內容分析等11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并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鑒定活動內容。
第三章為痕跡鑒定,共14條,規定了痕跡鑒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痕跡鑒定的不同對象,并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鑒定實踐,將痕跡鑒定分為手印鑒定、潛在手印顯現、足跡鑒定、工具痕跡鑒定、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槍彈痕跡鑒定、爆炸痕跡鑒定、火災痕跡鑒定、人體特殊痕跡鑒定、動物痕跡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建(構)筑物損壞(毀)痕跡鑒定、日用制品損壞痕跡鑒定等13個執業類別,其中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又下分5個執業子類別,對每個執業(子)類別進行界定并列出了每個執業(子)類別的主要鑒定活動內容。
第四章為微量物證鑒定,共13條,規定了微量物證鑒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微量物證鑒定的對象,并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鑒定實踐,將微量物證鑒定劃分為化工產品類鑒定、礦物和金屬類鑒定、紡織品類鑒定、日用化學品類鑒定、文化用品類鑒定、食品類鑒定、建筑材料類鑒定、易燃物質類鑒定、爆炸物類鑒定、射擊殘留物類鑒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火災微量物證鑒定等12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并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鑒定活動內容。
(二)《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共分為四章,第一章為總則,其余三章分別從錄音鑒定、圖像鑒定、電子數據鑒定三大類細化了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分類。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闡明了制定《規定》的目的、依據、原則,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的概念,并明確了聲像資料司法鑒定主要針對的專門性問題。
第二章為錄音鑒定,共6條,規定了錄音鑒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錄音鑒定的不同對象,并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鑒定實踐,將錄音鑒定分為錄音處理、錄音真實性鑒定、錄音同一性鑒定、錄音內容分析、錄音作品相似性鑒定等5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并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鑒定活動內容。
第三章為圖像鑒定,共7條,規定了圖像鑒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依據圖像鑒定的不同對象,并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鑒定實踐,將圖像鑒定分為圖像處理、圖像真實性鑒定、圖像同一性鑒定、圖像內容分析、圖像作品相似性鑒定、特種照相檢驗等6個執業類別。
第四章為電子數據鑒定,共5條,規定了電子數據鑒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依據電子數據鑒定的不同鑒定對象,并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鑒定實踐,將電子數據鑒定分為電子數據存在性、電子數據真實性、電子數據功能性鑒定、電子數據相似性鑒定等4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并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鑒定活動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1.關于文書鑒定中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
考慮到文書鑒定中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技術特殊性,將其分為基于痕跡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和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兩個執業類別。基于痕跡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技術較為成熟,有業內公認的技術標準,因此將其獨立設為一個執業類別。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技術難度較大,有些方法尚處于實驗室研究階段,因此,綜合考慮訴訟需求和今后的技術發展,將其獨立設為一個執業類別,后續在資質準入要求中可對鑒定機構的資質、檢測能力、科研能力和方法確認能力等設置諸多條件限制。
2.關于痕跡鑒定中的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
從辦案機關對于交通事故案件事實認定的需求出發,結合近二十年探索發展所形成的專業基礎和鑒定工作的實際情況,以痕跡物證的基本原理為學科基礎,以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方法依據,參考國內行業共識及國外分類慣例,將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設為一個獨立的執業類別。考慮到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涉及鑒定項目較多,且各項目之間存在技術差異性和特殊性,又下設了具體五個子分類。同時,根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中可能涉及的微量物證鑒定和聲像資料鑒定內容,后續在資質準入要求中可設置專業條件限制,要求鑒定機構建立完整的專業體系。
3.關于微量物證鑒定中的交通事故和火災微量物證鑒定類別
考慮到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和火災微量物證鑒定的技術特點和鑒定需求,將化工產品類鑒定中的油漆、橡膠、塑料、玻璃鑒定項目、紡織品類鑒定中的纖維鑒定等項目從大類中單獨列出,加上事故車輛起火原因鑒定中涉及的易燃物、金屬等,整合為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執業類別,要求從事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的鑒定機構應具備上述鑒定項目的綜合能力;將火災事故涉及的易燃物質類、化工產品類、礦物金屬類的鑒定項目整合為火災微量物證鑒定執業類別,要求從事火災微量物證鑒定的鑒定機構應具備上述鑒定項目的綜合能力。
4.關于微量物證中的食品類鑒定
考慮到食品類鑒定的訴訟實踐需求,依據食品類鑒定的技術特點,系運用微量物證鑒定的原理和技術方法對食品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營養成分、重金屬、添加劑、藥物殘留、毒素、微生物等進行檢驗檢測和分析判斷,故可將其納入微量物證鑒定的分類中。同時,考慮到食品類鑒定的對象特殊,在后續資質準入中可對鑒定機構提出應通過實驗室認可和資質認定雙證的要求。
5.關于建(構)筑物損壞(毀)痕跡鑒定
建(構)筑物損壞(毀)鑒定,在訴訟活動中有大量需求,其鑒定技術與痕跡鑒定技術存在相關性,同時還須結合建筑工程相關知識,從技術上講該項目屬于痕跡鑒定專業與建筑工程專業交叉的多學科融合專業。結合訴訟活動的實際需求、加強行業管理及規范鑒定活動等方面綜合考慮和研判,納入痕跡鑒定分類之中較為合理。
(二)《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
1.關于電子數據鑒定
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的聲像資料,在當時的背景下,其形式與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對應。之后,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數據在訴訟中的證據作用逐步顯現,有關電子數據方面的證據往往參照視聽資料證據進行歸類,在很多地區的司法鑒定執業管理中,電子數據鑒定也被列在聲像資料鑒定下授予資質。2012開始,三大訴訟法陸續明確電子數據與視聽資料并列,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指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當前的聲像資料和電子數據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提供的鑒定材料往往是包含聲音、圖像及數據資料的電子介質,委托要求涉及對其中多媒體和相關數據的提取、分析、鑒別和判斷。電子數據和聲像資料的聯系非常緊密,相應的鑒定技術已相互交融不可分離。
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司法行政部門已將其作為聲像資料類別進行管理具有合理性,客觀上規范了行業管理,滿足了訴訟需求。因此,綜合考慮訴訟需求、表現形式、鑒定技術特點及目前的行業管理現狀,將聲音、圖像、電子數據鑒定統一納入聲像資料鑒定的執業管理之中有其必然性和科學性。再從國外學科分類和發展看,融合了多媒體和電子數據為對象的數字證據鑒定已成為趨勢和主流,在不突破《決定》的前提下,將電子數據納入聲像資料鑒定中適應學科的發展并將起推動作用。
2.關于電子數據的存在性鑒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0號)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6〕22號)均明確了“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由于電子數據鑒定是解決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依據電子數據的技術特點,將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分類為存在性、真實性、相似性和功能性。由于以往的分類中,存在性一般都是以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的形式出現,但是事實上,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只是證明存在性的手段之一。經吸收有關部門意見,將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以及電子數據的形成與關聯分析統一歸類為電子數據的存在性鑒定,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存在性鑒定是解決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區別于傳統的勘驗提取。
3.關于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鑒定
考慮到音像制品相似性鑒定的實踐需求,依據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的技術特點,從技術類別出發,將其分別納入聲音鑒定和圖像鑒定的分類中。由于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的鑒定結果,可能運用于民事訴訟中的知識產權相關領域,也可能運用于其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故不宜以可能的使用范圍對其進行規制。同時,考慮到當前技術方法的缺失,在后續資質準入中可要求從事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的鑒定機構應制定相應方法并經過專家確認。
4.關于故障介質數據恢復、錄音錄制器材鑒定及聲音圖像拍攝器材鑒定
未將故障介質數據恢復從電子數據存在性鑒定中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中分離單列,未將錄音錄制器材鑒定及聲音圖像拍攝器材鑒定從錄音真實性鑒定、圖像真實性鑒定中分離單列,主要考慮到雖然上述3類鑒定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無法通過常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完成,并且往往需要在特殊的環境條件,但由于實踐中獨立需求較少,多與數據恢復、錄音真實性鑒定、圖像真實性鑒定鑒定需求同時產生,故包含于上述分類中。
特此說明。
日期:2020-4-29 16:57: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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