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4-30 10:29:18 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公民”修改為“自然人”,“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
二、將第三條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修改為“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包括”。
將第三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項中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中的“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第四十七條第六項中的“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第五十三條中的“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均修改為“視聽作品”。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作品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將第五條第二項中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
五、將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
將第七條中的“主管”修改為“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
六、將第八條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修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許可使用費收取和轉付、管理費提取和使用、使用費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
原第二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七、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將第一款第十一項修改為: “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將第一款第十二項修改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八、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
九、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十、將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制片者”修改為“視聽作品制作者”,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制片者享有”修改為“由組織制作并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制作者享有”。
十一、第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 “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及所屬媒體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十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讓,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十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攝影作品”。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修改為“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時事”。
將第一款第六項中的“翻譯或者少量復制”修改為“翻譯、播放或者少量復制”。
刪去第一款第十項中的“室外”。
將第一款第十二項修改為: “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五、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九年制”和“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
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攝影作品”后增加“圖形作品”。
十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在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發行”后增加“出租”。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 “將錄音制品用于無線或者有線播放,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十九、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享有下列權利:
“(一)許可他人轉播;
“(二)許可他人錄制以及復制;
“(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廣播、電視”修改為“信號”。
二十、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 “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而該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 “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第八項中的“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修改為“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
二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 “有下列侵權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除承擔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外,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許可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主管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于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二十九、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 “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在 年 月 日前已經屆滿、但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仍在保護期內的,不再保護!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有關表述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日期:2020-4-30 10:29:1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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