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6-26 10:19:15 司法部政府網
為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充分發揮值班律師工作在促進刑事訴訟程序公平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值班律師工作機制,促進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現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中國法律服務網,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東大街土兒胡同1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fy@126.com。
司 法 部
2020年6月24日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進一步規范值班律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值班律師,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場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過派駐或安排的方式,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
第三條 值班律師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值班律師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公安機關(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保障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
第五條 值班律師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實施,公安機關(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章 值班律師工作職責
第六條 值班律師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咨詢;
(二)提供程序選擇建議;
(三)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
(五)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還應當提供以下法律幫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定;
(二)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等事項提出意見;
(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
值班律師辦理案件時,可以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見進行會見,也可以經辦案機關允許主動會見;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七條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法律幫助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所在的訴訟階段解釋相關訴訟權利和程序規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詢的法律問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應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釋明從寬從重處罰的情節以及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并結合案件情況提供程序選擇建議。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的,應當記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詢的法律問題、提供的法律解答。
第八條 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以下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見的事項。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值班律師應當告知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被逮捕的,值班律師可以幫助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并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 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均無異議的,應當在具結書上簽名,同時留存一份復印件附卷。
值班律師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
犯罪嫌疑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值班律師無需在具結書上簽字,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簽字拒絕法律幫助的書面材料留存一份附卷。
第十一條 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后續訴訟階段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章 法律幫助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各階段分別告知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并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看守所應當將值班律師制度相關內容納入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時告知其有權獲得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約見值班律師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將其填寫的法律幫助申請表及時轉交值班律師?陬^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安排代為填寫法律幫助申請表。
第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并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條件,要求約見值班律師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相關文書隨案移送。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
前一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后一訴訟程序的辦案機關仍需告知其有權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需要向法律援助機構出具法律幫助通知書,并附相關司法文書。
單次批量通知的,可以在一份法律幫助通知書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關信息的材料。
除通知值班律師到羈押場所提供法律幫助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機構簡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續。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律師資源狀況、法律幫助需求,會同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合理安排值班律師的值班方式、值班頻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現場值班、電話值班、網絡值班相結合的方式,F場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專人或輪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預約值班。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綜合律師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執業年限等確定值班律師人選,建立值班律師名冊或值班律師庫。并將值班律師庫或名冊信息、值班律師工作安排,提前告知公安機關(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確定的法律幫助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將法律幫助通知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送達方式可以商法律援助機構簡化。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之日起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確定值班律師,并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方式可以商辦案機關簡化。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需要跨地區調配律師等特殊案件的通知和指派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條 值班律師在看守所現場值班的,收到法律幫助申請表后,應當立即提供法律幫助。
值班律師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現場值班的,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后,應當立即提供法律幫助。
值班律師通過電話、網絡值班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提供法律幫助,疑難案件可以另行預約咨詢時間。
第二十一條 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經實現卷宗電子化的地方,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線閱卷。
第二十二條 值班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或者律師工作證、法律幫助申請表或者法律幫助通知書到看守所辦理法律幫助會見手續,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第二十三條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時,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或者律師工作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值班律師身份。
第二十四條 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二十五條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師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值班律師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
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設置認罪認罰等案件辦理專門辦公區域,為值班律師設立專門會見室。
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機關辦公地點臨近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設立聯合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
第二十七條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實行屬地管轄,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派駐并管理。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公示法律援助條件及申請程序、值班律師工作職責、當日值班律師基本信息等,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書及宣傳資料。
第二十九條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值班律師應當將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記入工作臺賬或者形成工作卷宗,按照規定時限移交法律援助機構。
公安機關(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法律援助機構確定工作臺賬格式,將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情況記錄在案,并定期移送法律援助機構。
第三十條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況,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等因素合理制定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并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件或按工作日計算。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值班律師履行工作職責情況,按照規定支付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
第三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律師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值班律師服務質量考核評估制度,保障值班律師服務質量。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律師培訓制度,值班律師首次上崗前應當參加培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協助。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值班律師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可采取在省、市范圍內統籌調配律師資源,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值班律師工作會商機制,明確專門聯系人,及時溝通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值班律師工作監督管理,對表現突出的值班律師給予表彰;對違法違紀的值班律師,依職權或移送有權處理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律師協會通報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情況。
律師協會應當將值班律師履行職責、獲得表彰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核及律師誠信服務記錄,對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值班律師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監獄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職責,涉及值班律師工作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日起施行!蛾P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7]84號)同時廢止。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機制,促進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司法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共同起草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推進法律援助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2019年司法部印發《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綱要(2019--2022年)》,要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完善值班律師工作運行機制,細化值班律師職責范圍、權利保障、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為解決值班律師權利保障、工作經費、部門協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完善值班律師制度,2019年以來,司法部在廣泛調研和反復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辦法》。在此期間,司法部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并就《辦法》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多次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地方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代表及專家等所提合理化意見均已采納。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第一章規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據,明確了值班律師的內涵、工作原則、組織實施部門及相關職責。第二章明確了值班律師法定職責,細化了值班律師提供不同法律幫助服務的具體要求。第三章規定了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保障值班律師工作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援助機構及值班律師履職要求等。第四章規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置、值班律師工作管轄、法律幫助補貼標準,以及建立健全值班律師工作機制。第五章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監獄履行職責涉及值班律師工作的,適用辦法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此外,為規范值班律師工作程序、準確核發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根據聯合發文部門和地方意見,司法部制作了格式文書參考樣式,包括《法律幫助申請表》、《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通知書》、《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情況登記表》、《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工作臺賬》。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明確值班律師法定職責。依據刑訴法、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兩高三部”印發的《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均限定在刑事法律援助范疇,服務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據此,《辦法》明確值班律師的法定職責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明確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在場不是單純形式上的見證,值班律師可以結合案件證據材料提出罪與非罪的意見。《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值班律師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
(三)單獨條款明確規定會見權、閱卷權!掇k法》第六條第三款明確,“值班律師辦理案件時,可以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見進行會見,也可以經辦案機關允許主動會見;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四)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法律幫助的權利!掇k法》第十三條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約見值班律師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將其填寫的法律幫助申請表及時轉交值班律師?陬^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安排代為填寫法律幫助申請表”。
(五)簡化辦案機關和法援機構法律幫助通知手續!掇k法》第十六條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單次批量通知的,可以在一份法律幫助通知書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關信息的材料。除通知值班律師到羈押場所提供法律幫助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機構簡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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