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15 10:08:01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為規范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原衛生部2010年10月20日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網址:http://www.nhc. gov.cn),點擊網站首頁左側的“互動”欄,然后進入“征求意見”欄,點擊“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spsbzc@nhc.gov.cn。
4.通信地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食品司,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郵編:100044。來信請注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15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5日
《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公開透明。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范圍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標準。
第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公布等。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立項計劃,審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出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審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技術總師、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并下設專業委員會,以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技術總師會議、專業委員會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具體職責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七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審評委員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秘書處辦公室設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以下簡稱食品評估中心),負責審評委員會的日常專業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審評檔案管理工作。
審評委員會設合法性審查工作組,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審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
第八條 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作組參與標準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草案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前,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建議立項制定(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著重解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
第十二條 秘書處辦公室根據立項建議和項目承擔單位篩選條件,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建議草案,包括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的建議。
審評委員會的專業委員會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建議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秘書長會議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草案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確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的項目在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調整項目具體程序和要求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程序手冊》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第十五條 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國務院相關部門提出制定臨時限量值建議,經相關部門會商決定啟動臨時限量值研制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評估中心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研究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的建議。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公布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并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
第十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采取委托、招標等形式,選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秘書處辦公室負責項目承擔單位資格的初審,秘書處進行復審。審查合格的,由秘書處按程序辦理。多家單位共同承擔起草項目時,根據秘書處辦公室的建議,由秘書處在其中指定牽頭單位。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和水平;能夠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所需要的技術工作;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沖突;能夠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為非企業法人單位;承擔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項目的,能夠按照要求完成相關起草任務。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實行標準起草牽頭單位負總責的責任制度,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風險評估結果資料。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起草、審查、征求意見等過程中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各項規定,承擔標準起草責任,履行受委托的各項義務。
標準項目牽頭單位應確保各項目承擔單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優勢互補,并充分調動發揮監管部門、行業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科研院校和專業機構等相關單位和領域專家的作用。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標準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制度,標準項目負責人由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指定。標準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九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程序手冊》的規定開展起草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秘書處辦公室。送審材料的編寫要求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程序手冊》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起草的標準文本負責,對標準起草、審查、征求意見、文本校對和標準宣貫、咨詢、解答、跟蹤評價以及修訂意見搜集等各環節工作負責。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或未按規定完成標準項目起草工作的、未達到質量要求或未履行相關職責的,國家衛生健康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根據情節輕重,5年內不得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任務,直至取消起草單位資格。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和審查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辦公室對項目承擔單位送審材料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辦公室初審通過后,提交專業委員會會議,對標準送審材料的科學性、實用性及其他技術問題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由秘書處公開征求意見,并按照規定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的通報程序。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完善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形成標準送審稿,再次提交專業委員會對標準內容及征求意見處理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審查實行責任制,每位參與審查的委員在審查意見上簽字確認。對于因委員個人審查意見原因造成標準錯誤或損失的,或造成社會風險的,采取告誡、暫時停止委員資格,直至從專業委員會除名。
第二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提交技術總師會議進行審查。技術總師會議對專業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以及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技術總師會議負責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合法性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初審和復審,提出合法性審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的意見建議。
合法性審查工作組對標準的合法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終審。
第二十八條 技術總師會議及合法性審查工作組審查通過的標準,提交秘書長會議審查。秘書長會議對標準進行程序審查,協調相關部門意見。
秘書長會議審查通過后形成標準報批稿,必要時提請召開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審查意見。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由秘書處辦公室審核后按標準審查程序再次審查。
有重大原則性修改內容的,應當再次征求部門、行業意見,并公開征求意見。對于檢驗方法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存在爭議的,由秘書處辦公室指定單位進行驗證。
第三十條 秘書處辦公室委托專業出版機構印刷標準文本,印刷單位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共同校對標準文本,確保準確無誤。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批準、編號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 標準審查通過后,形成標準公告報批稿,提交副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審簽。
第三十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公告形式聯合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編號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供。
第三十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后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但應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三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秘書處辦公室組織標準起草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為標準解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標準解釋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七條 根據需要,秘書處辦公室組織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編寫標準實施要點問答,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審核后公布,為標準的實施提供指導。
第三十八條 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標準文本和解釋,并參照問答等給予指導、解答。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和修訂
第三十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對食品安全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信息系統在線反饋。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辦公室應當對收集的標準跟蹤評價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并將匯總情況反饋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辦公室可組織開展專項跟蹤評價工作。
第四十二條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專業委員會審查年度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建議草案時,應將跟蹤評價結果作為審查依據。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標準修改單經秘書處辦公室初審、專業委員會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專業委員會再審后,報請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意見,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秘書處辦公室責成項目承擔單位修改,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勘誤內容自勘誤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四十六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科學依據,組織制定、修訂、公布、廢止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報送備案,開展地方標準宣傳、跟蹤評價、清理、解釋、咨詢等,對地方標準的安全性、科學性、實用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第四十八條 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四十九條 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代號由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加斜線組成,標準順序號與年代號之間的連接號為“-”字線。
第五十條 鼓勵省際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間組成技術協作組,協調配合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立項、備案前,協作組可以提供咨詢意見、建議。
第五十一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評估中心正式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發布公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以及協作組出具的申請備案建議。同時在地方標準備案信息系統提交備案材料電子版。
地方標準備案是指對地方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并登記、存檔、公開地方標準目錄和標準文本的過程,有關要求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評估中心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或協作組協助對報備的地方標準進行形式審查,包括地方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是否與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矛盾,相關地方標準之間是否矛盾等。
未發現上述矛盾問題的,在食品評估中心網站公布備案信息;發現問題的,提請相關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糾正,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處理并反饋食品評估中心。
第五十三條 兩個以上省份提交相同或相似地方標準備案的,如具備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條件,應當研究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第五十四條 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廢止相應的地方標準,在網站公布廢止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廢止情況報食品評估中心。
第八章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
第五十五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以下簡稱進口無國標食品),是指由境外生產經營的、符合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國際標準的,我國未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無國標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進口無國標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或產品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或審批的食品;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各種原料混合而成的預混食品;
(四)其他不屬于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評估中心負責進口無國標食品指定適用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進口無國標食品標準的技術審查要求由食品評估中心另行擬定公布。
第五十七條 根據需要,食品評估中心可邀請相關專家承擔具體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工作,通過審查的進口無國標食品,應由食品評估中心提出暫予適用標準的建議。
第五十八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應當將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等材料提交食品評估中心組織技術審查。
第五十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對食品評估中心提交的技術審查意見審核通過后,公布暫予適用的標準。
第六十條 有證據表明進口無國標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風險或所執行標準的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等情形的,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對公布的進口無國標食品的適用標準進行重新審核。
第六十一條 需要對進口無國標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原適用的標準自行廢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公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可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職務晉升、職稱評定、評先評優的參考依據。
第六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六十四條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以及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的制定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的協商意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標準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范疇,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第六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程序手冊》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衛生部2010年10月20日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最嚴謹的標準”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體現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我委開展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于2010年頒布實施,對規范食品安全標準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推動產業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201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調整了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規定。據此,我委將《辦法》納入立法計劃,啟動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我們深入調研、溝通協調、反復論證,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稱國家標準)范圍和程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稱地方標準)、臨時管理限量等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原則
圍繞貫徹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重點突出幾個方面:
(一)堅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安全放在首位,堅守安全底線,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維護公平貿易、促進產業發展。
(二)嚴格依法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統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臨時管理限量、進口無國標食品管理,注重相互銜接。
(三)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工作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從標準立項、公布實施、跟蹤評價全鏈條嚴格管理。優化標準工作流程,完善標準審查機制,強化標準的質量管控。
(四)突出標準科學性。加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協同,強化風險監測、評估與標準銜接,強調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標準的科學依據。
(五)強化風險管控。明晰國家和地方、行政部門和技術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職責,防范社會風險,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包括9章共68條。第1章總則,規定《辦法》的調整范圍、標準制定原則、各相方職責等。第2章至第6章規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和具體規定。第7章規定地方標準管理要求。第8章規定進口無國標食品的管理規定。第9章附則。修訂要點包括:
(一)總則。明確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突出標準工作宗旨,明確行政管理、技術機構分工,優化委員會運行機制。
(二)國家標準管理。從立項、起草、審查、批準公布、跟蹤評價和修訂各環節,突出強調了以風險評估為科學依據、嚴格項目承擔單位技術能力要求和標準研制內容、明確網絡平臺在線反饋意見、提升審查效能、增補標準提前實施規定等相應重點措施。
(三)地方標準管理。充分考慮各地實際和現實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要求,規定地方標準職責和范圍、備案形式等,明確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銜接要求。
(四)進口無國標食品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我委《關于規范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17〕14號)要求,明確進口無國標食品的范圍、申請和審查程序等。
日期:2020-9-15 10:08:0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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