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23 10:55:04 最高人民法院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相關內容,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研究梳理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堵點、難點,推進出臺辦理破產領域相關政策舉措,推動進一步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于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登錄最高人民法院門戶網站(http://www.court.gov.cn)首頁“公眾互動”專欄,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關于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建議。傳真請發至010-67556808或010-68502342,電子郵件請發送至:pochanzhidu@163.com 。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關于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8日
關于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依法接管債務人財產、管理破產事務的專門機構。為便利管理人接管、調查、處置債務人財產,提高破產程序效率,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落實《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推動“僵尸企業”加快出清,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現就保障管理人依法獨立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市場化、法治化為方向,完善破產制度配套政策,充分發揮法院和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保障管理人依法獨立履職,降低破產制度運行成本,提升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保障與監督相結合。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管理人依法獨立履行接管、調查、處分破產企業財產等職責。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有效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二)加強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責任,促進管理人與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的信息溝通協調。統籌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和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的相關數據信息網絡平臺,推動破產程序中的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提升破產事務處理的信息化、公開化水平,推動建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
(三)注重保護企業職工權益。管理人應依法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機制,多措并舉做好職工勞動關系處理和就業安置服務工作。
(四)堅決打擊逃廢債行為。強化管理人在防范惡意逃廢債等違法行為中的責任,及時向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可能涉嫌犯罪的,要及時提請人民法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監察機關。
三、優化破產企業注銷和狀態變更登記制度
(一)建立破產狀態自主公示制度。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應當在相關程序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債務人破產程序啟動、程序種類、程序切換、程序終止、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事項進行自主公示,相關信息與稅務、財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實現共享。在破產程序終結或者終止前,非經管理人申請或者破產案件審理法院同意,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二)進一步落實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制度。
進一步落實有關破產企業簡易注銷程序的標準、要求和步驟,允許管理人憑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申請辦理注銷,不得額外設置簡易注銷條件。申請簡易注銷的破產企業若遺失營業執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或在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后,可不再補領營業執照。
(三)建立破產企業相關人員任職限制登記制度。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自該企業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申請對相關人員的上述資格限制進行登記,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
四、加強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的參與和支持
(四)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銜接的業務流程。
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債務人財產等法定職責,在金融服務方面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加強金融對企業重整、和解的支持。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清算組成員參與破產案件。
(五)便利管理人賬戶開立和展期。
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銀行應針對管理人賬戶的開立確定統一規程,在充分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縮短賬戶開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賬戶權限。鼓勵適當減免管理人賬戶開立使用的相關費用,優化賬戶展期手續辦理流程,并在賬戶有效期屆滿前及時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在終止執行職務后,及時辦理管理人賬戶注銷手續。
(六)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調查債務人賬戶。
管理人有權憑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接管破產企業賬戶,依法辦理破產企業賬戶資金劃轉、非正常戶激活或注銷、賬戶信息及交易明細調查、破產企業征信信息查詢等業務。管理人辦理上述業務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辦理。
(七)協助配合推進破產程序。
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在企業破產中的協調、協商作用。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明確內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決權行使權限,促進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積極妥善高效行使表決權。金融機構破產的,管理人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溝通,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八)加強對破產重整企業的融資支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對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參與企業重整。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等各類基金在破產程序中按照市場化原則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融資。
(九)修復重整企業的金融信用。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或者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重整企業或者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文書,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正常合理融資需求參照正常企業依規予以審批,進一步做好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
五、便利破產企業涉稅事務處理
(十)保障破產企業必要發票供應。
破產程序中的企業及其管理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納稅義務。破產企業因履行合同、處置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等原因在破產程序中確需使用發票,管理人可以以納稅人名義到主管稅務部門申領、開具發票。稅務部門在督促納稅人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滿足其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
(十一)依法核銷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
稅務部門、海關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后,應當按照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款本金、滯納金的入庫,并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
(十二)便利稅務登記注銷。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不得按照企業注銷稅務登記一般程序要求額外提供證明文件,或者以稅款債權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辦理。
(十三)修復企業納稅信用。
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新設立企業”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對企業破產前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不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已經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十四)落實重整與和解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允許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或者重整計劃、和解協議中資產作價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允許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中確定或造成的資產損失,依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損失扣除。
六、完善資產處置配套機制
(十五)有效盤活土地資產。
經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允許對破產企業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土地、房產分割轉讓。對因相關規劃調整等因素確需為不動產處置設置附加條件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告知具體明晰的標準及其依據。
(十六)妥善認定資產權屬。
依法積極推動手續不全、未辦理驗收等存在瑕疵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的相關手續完善,以解決權屬認定問題,為破產企業財產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支持管理人加快破產財產處置。有效利用各類資產的多元化專業交易流轉平臺,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資產處置效率。
(十七)依法解除破產企業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破產案件后,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依法向稅務、海關等行政部門以及財產登記部門、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支持配合。管理人申請接管、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先行辦結海關手續,海關應對管理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導。
七、加強組織保障
(十八)建立常態化協調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依法發揮政府在破產程序中的積極作用,避免對破產司法實務和管理人工作的不當干預。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常態化政府與法院協調機制,負責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信用修復、企業注銷、企業稅收等問題的政府有關部門應作為成員單位參加。
(十九)加強信息共享溝通協調。
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就企業破產行政協調事務建立日常信息共享、通報研判、溝通會商機制,堅決打擊企業破產中逃廢債行為。定期召開會議會商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出臺政策文件,鼓勵相關部門設立專門窗口,便利涉破產行政事務的辦理。
日期:2020-9-23 10:55:0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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