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01 15:17:27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現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30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0月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修改和廢止下列規章:
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布)作出修改
1.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2.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3.將第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10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布)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三、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存在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部門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同時對機構名稱一并作出修改,起草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和廢止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部分規章,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一是廢止與民法典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二是修改規章的制定依據。三是結合市場監管總局正在開展的規章清理工作,對機構改革涉及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
2、《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廢止與民法典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民法典物權編刪除了物權法關于動產抵押有關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根據中編辦關于調整動產抵押登記職責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故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二是修改規章制定依據。民法典生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同時廢止。原規章制定時依據的上述法律也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是根據機構改革情況,修改部門名稱。結合市場監管總局正在開展的規章清理工作,對機構改革涉及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包括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日期:2020-10-01 15:17: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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