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5-17 9:47:50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服務規范電子商務經濟發展,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djjxk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經營范圍(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郵編: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附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5月11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落實《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服務規范電子商務經濟發展,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現就進一步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的市場主體,應當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自然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不需要辦理登記。自然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并計算。
二、對于進駐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并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對于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其商事主體身份信息和營業執照并核驗。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
三、對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電子商務平臺為其提供的用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不直接開展經營活動的集群登記地或集中辦公地,不適用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辦理登記。僅登記網絡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后標注“(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對于自然人通過網絡平臺從事利用自己技能開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依托平臺接受網約工作任務的、從事其他依法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活動的,如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應使用電子商務平臺為其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辦理,其自然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后增加標注“(靈活就業)”。
四、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或已登記了一個平臺經營場所后又進入另一個平臺經營的,經營者可將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并標注在營業執照上,無需重復辦理營業執照。已使用實體經營場所(不含集群登記地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可直接在營業執照上加標網絡經營場所。
五、電子商務平臺應當為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登記提供便利。經營者需要平臺提供網絡經營場所證明的,相關平臺應積極協助為其提供符合營業執照登記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網絡地址或身份標識證明,方便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六、2021年6月底前,總局將依托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受理專區。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可通過專區填寫登記信息,由總局統一轉至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業務系統進行審核辦理,方便申請人全流程在線辦理。通過專區統一受理并完成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直接發放電子營業執照,由經營者自行下載使用。相關平臺在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前,需通過登記受理專區向社會公示其電子商務平臺相關主體身份和資質信息。
七、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如實公示其屬于不需要辦理登記具體類型的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八、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同總局進行系統接口對接,對于進入平臺經營且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經經營者授權同意,可由平臺代為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對于已在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且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經經營者授權同意,可由平臺通過專區批量集中代為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鼓勵平臺協助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年報報送等活動,切實為經營者提供方便。
九、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嚴格執行電子商務經營者規范登記要求,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采取互聯網辦法,積極支持、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在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意見建議、先進經驗,要及時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日期:2021-5-17 9:47:5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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