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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教育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的對其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素質而實施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
第四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整體規劃、統籌實施。
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和開展職業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層次和類型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和農村職業教育,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職業分類、職業標準以及行業標準、職業發展需求,制定教育標準或者培訓方案,實行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社會風尚。
國家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每年5月第2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
第十條 職業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確定市、縣人民政府管理職責,統籌協調職業教育發展,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資源發展職業教育,鼓勵招收接受職業教育的留學生,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證書、資歷互認。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實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類發展,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教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類型,分為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職業中等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專科、本科教育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根據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職業高等學校序列。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四條 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學徒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級分類實施。
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國家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教育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轉換,并建立完善國家資歷框架,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
國家將軍隊職業技能等級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認證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體系。
第十六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普通中小學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與勞動技術教育,并組織、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等為其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教材和教學資源開發,推進職業教育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共建共享。國家逐步建立反映職業教育特點和功能的信息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和保障體系,組織或者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等開展職業教育研究、職業教育宣傳推廣等活動。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舉辦、參與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
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專業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實施實用技術培訓。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教育教學指導、教育質量評價、教師培訓等職業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產業人才需求加強對職業教育的指導。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參與或者根據授權制定本行業職業教育相關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企業、社會組織舉辦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培訓上崗制度。企業招用的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招用的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或者特種作業資格。
鼓勵企業將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獎助學金等措施對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聯合辦學,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組織建設或者鼓勵、支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根據區域或者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推行學徒制度,鼓勵產教融合型企業和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或者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養。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開發職業教育網絡課程和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治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
第四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所實施職業教育相適應、符合規定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教學及實習實訓場所、設施、設備以及專業課程體系、教育教學資源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來源。
設立職業中等學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層次教育的職業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實施本科層次教育的職業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專科層次職業高等學校舉辦的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的部分專業,符合產教深度融合、辦學特色鮮明、培養質量較高等條件的,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實施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修訂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標準體系,宏觀管理指導職業學校教材建設,組織建設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組織開展全國性的職業學校技能競賽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務會議行使職權。
職業學校應當設立由行業、企業、社區、校友等方面代表組成的議事協商機構,發揮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作用,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學校發展。
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依法辦學,依據章程自主管理。
職業學校可以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基于國家職業教育教學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依法自主選用或者編寫專業課程教材;根據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設置教學過程和學習制度;在基本學制基礎上,適當調整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習制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實行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貫通培養。
國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職業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多種形式,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合作。
鼓勵職業學校在招生就業、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改革、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開展校企合作,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參與評價,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立適應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托行業組織、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質量和效益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公開。
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突出就業導向,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作為重要指標,引導職業學校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第三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
職業學校實施前款規定的活動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的各種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國家健全完善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保障職業學校教師的權利,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學校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條 國家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專業化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學院,支持高等學校設立職業教育教師教育專業;鼓勵行業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和培訓。
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第四十一條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可以擔任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或者實習指導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聘任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基本標準,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職工配備標準、辦學規模等,確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人員規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和企業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技能大師制度。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能大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專職或者兼職擔任專業課教師,支持其通過建立工作室等方式,參與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技能傳承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應當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要求參加實習、實訓,掌握職業行為規范,養成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
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學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錄用條件。
第四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學員)實習。接納實習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學員)在實習期間按規定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實訓學生(學員)的指導,協商實習單位安排與學生(學員)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實習實訓崗位,不得安排學生(學員)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不得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學員)實習。
第四十六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職業培訓機構或者職業學校考核合格,取得培訓證書。學生和學員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職業學校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證。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互融通的制度。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獲得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及培訓證書等其他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國家建立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對特別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資助,并向艱苦、特殊行業等專業學生適當傾斜。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或者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助資金管理使用。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經費。
財政專項安排、社會捐贈指定用于職業教育的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教育培訓經費可以用于舉辦職業教育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等合理用途。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到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教育的,應當在其接受職業教育期間依法支付工資,保障相關待遇。
企業設立具備生產與教學功能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職業學校享受相應的用地、公用事業費等優惠。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于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服務,支持發展職業教育。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
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于職業教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取或者使用教育培訓經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取其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五十五條 職業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接收職業教育受教育者實習實訓的用人單位未能履行其教育教學和安全管理責任,侵害受教育者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學員)實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學員)實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1-6-20 10:47:5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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