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25 18:10:35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為加強合同行政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于今年年初啟動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修訂工作,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于2021年7月25日前反饋至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cs603@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郵編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6月25日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經營者與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經營者訂立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合同行政監管工作,應當實行監管與指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合同行政監管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經營者預先擬定的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通話錄音等,視為格式條款。
第六條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內容應當字體清晰、語言簡明、邏輯清楚,不得為消費者閱讀和理解設置障礙。
第七條 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減輕經營者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免除或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免除或減輕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四)免除或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免除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六)要求對方承擔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七)要求對方承擔應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的責任;
(八)排除對方選擇交易和服務的對象、數量、范圍和內容的權利;
(九)排除對方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十)排除對方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十一)排除對方依法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權利;
(十二)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加重對方責任、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與其簽訂主要權利、義務、責任未確定的合同。
經營者應當將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交付消費者留存不少于一份。
第九條 經營活動中,經營者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
(一)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誘騙對方訂立合同;
(三)故意隱瞞與實現合同目的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與對方訂立合同;
(四)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
(五)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
(六)其他利用合同牟取不正當利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單獨或聯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供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條 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充分理解合同中條款的內容,并自行承擔合同訂立履行所發生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條款進行解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負責對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進行解釋。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名義。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重點行業經營者建立健全格式條款公示制度。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設立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專家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開展格式條款點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合同信用工作,引導經營者建立合同信用檔案、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倡導經營者守合同,重信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區域內涉嫌違反本辦法的合同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證明人;
(四)調取、查閱、復制、固定網絡后臺電子數據內容;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發布、2021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修訂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說明
為加強合同行政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出臺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合同欺詐、惡意串通以及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合同違法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辦法》實施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履職,規范合同行為,糾正不公平格式條款,努力營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積極貢獻。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近年來合同行政監管工作實踐,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立法計劃,在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十四五”時期基本建成高標準市場體系的目標。在當前我國構建新發展格局,消費市場不斷升級的大背景下,合同行政監管工作必須要不斷優化監管理念和方式,提升市場監管綜合效能,才能建立與之適應的高水平監管體系。
近年來,經營活動中各類合同行為日趨活躍,全社會合同意識不斷增強,對合同行政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滿足當前監管工作的需要。如,《辦法》對案件查處規定較多,管理舉措相對較少,不能充分體現指導與執法相結合的原則;合同欺詐、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與其他法律法規存在競合,且行為隱蔽,實踐中案件查處難度較大;重點領域格式條款監管缺少長效管理制度等。這些問題亟待通過修改《辦法》解決。同時,十多年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堅持創新監管手段,通過專家評審、格式條款公示、日常檢查、雙隨機抽查、行政約談、制定推廣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逐漸形成了行政指導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監管模式,有效提升了監管效能,這些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修改《辦法》予以總結、推行。
二、修改的主要過程
2020年,我局網監司委托專家團隊,就“合同行政監管法制建設”進行課題研究,先后赴北京、黑龍江、吉林等地實地調研,并在市場監管系統進行問卷調查,為《辦法》修改提供支持。今年年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國市監法發〔2021〕14號)將修改《辦法》列為部門規章第一類立法項目。按照立法計劃要求,今年3月,我局網監司分別邀請有關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合同行政監管工作負責同志、合同行政監管專家評審委員會部分專家,對《辦法》修改進行兩次研討,形成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初稿)》;4月,向市場監管系統征求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初稿)》的意見;5月,對各地反饋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對合法合理建議盡量予以采納,形成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標題
本次修改根據近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合同行政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增加了關于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與推廣、格式條款公示、格式條款專家評審等行政指導措施和監管制度的規定,涵蓋了合同行政監管工作的各個方面,突破了原《辦法》主要取采合同違法行為查處、事后監管的模式,對基層開展相關工作更具指導性。因此將原《辦法》標題改為《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二)關于總體結構
原《辦法》共16條,《征求意見稿》共22條,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包括第一至四條,對立法依據、職責范圍以及基本原則作出了規定;第二部分為合同違法行為,包括第五至十條,對相關合同違法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為合同示范文本,包括第十一至十三條,對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進行了規定;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包括第十四至十七條,規定了合同行政監管工作制度;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包括第十八至二十一條,規定了合同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部分為附則,包括第二十二條。
(三)關于合同行政監管職責范圍
經研究,我局認為,《民法典》五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是指當事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實施的違法行為。若違法行為僅發生于合同履行過程中,與合同內容無關,則談不上“利用合同”,市場監管部門合同行政監管工作不宜介入。因此《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經營者與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民法典》并沒有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結合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我局認為可以將其理解為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權益,因此將合同行政監管工作的對象確定為經營者。
(四)關于合同行政監管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市場監管部門合同行政監管工作是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行政責任的方式,實現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對于具體個案中當事人合同權利的維護,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范疇,市場監管部門不宜干預,也無權對合同的效力作出評判。因此《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合同行政監管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將合同行政監管與合同效力認定區分開來,明確了合同監管工作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的界限。
(五)關于合同違法行為
《征求意見稿》根據近年來市場監管部門合同行政監管工作實踐經驗,對原《辦法》中違法行為的規定作了較大改動。一是在第五條對格式條款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并規定“經營者預先擬定的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通話錄音等,視為格式條款”;二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第六條、第八條對經營者訂立合同的行為提出了要求;三是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關于合同違法行為的表述進行了修改,更便于執法操作。
(六)關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是合同行政監管工作中重要的行政指導手段,有利于引導規范合同簽約履約行為,矯正不公平格式條款,維護各方當事人權益,提高簽約效率。《征求意見稿》吸收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5〕178號)中的相關規定,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使用作出了規定。
(七)增加合同行政監管工作有關制度的規定
為推動合同行政監管工作制度化,進一步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征求意見稿》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格式條款公示制度、專家評審制度以及信用監管制度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八)關于合同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征求意見稿》對不公平格式條款、違反合同簽訂程序、利用合同牟取不正當利益、擾亂經濟秩序等,設定了行政處罰,并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通報批評的處罰種類,即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主要權利義務未確定的合同、在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名義等情況,如不存在其他合同違法行為,不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因此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日期:2021-6-25 18:10:3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