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13 15:56:42 交通運輸部網站
為做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工作,結合鐵路工作實際,國家鐵路局組織對《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3.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號院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郵編:10089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11日。
國家鐵路局
2021年7月12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 將第六條第一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將第二款修改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二、 將第八條修改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三、 第九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主動供述鐵路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原第四項修改為第五項。
將第二款修改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 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五、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符合立案標準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立案。”
六、 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查,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七、 將第五十二條“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修改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
八、 在第五十三條“較大數額罰款”后增加“、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
九、 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修改為“不予行政處罰”。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鐵路監管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依法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鐵路監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十、 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第五項修改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十一、 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十二、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收繳罰款后,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出具由國務院財政部們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處罰和罰款收繳應當分離,罰款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十三、 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十四、 將第六十條第一項“加處罰款不得超出原處罰決定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修改為“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十五、 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關于《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依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國家鐵路局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國家鐵路局組織對《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說明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多項實體和程序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現行《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需要根據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進行相應修改,以確保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國家鐵路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工作。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修改完善了處罰裁量相關規定。
一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加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第八條)。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加一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主動供述執法部門不掌握的違法行為)、兩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初次違法、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或當事人無主觀過錯),并增加對不予處罰的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第九條)。
(二)修改完善了處罰時效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增加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處罰時效延長至五年的規定(第十條)。
(三)修改完善了普通程序相關規定。
1.調查取證及立案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將《實施辦法》中原“受案”表述修改為“立案”,規范了立案前的調查取證,并增加“及時”立案要求。(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2.回避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將原執法人員“申請回避”修改為“應當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決定修改為均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人決定。另明確了回避決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調查,解決了回避申請提出至回避決定作出前執法人員辦案的效力問題。(第五十條)
3.聽證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加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第五十三條)
4.法制審核及集體討論決定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加了處罰決定作出前依法進行法制審核、重大案件處罰決定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第五十四條)
5.送達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明確了電子送達受送達人簽訂確認書的要求。(第五十六條)
(四)修改了簡易程序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適用簡易程序的罰款數額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別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第六十八條)
(五)修改完善了相關表述。將第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關于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不予處罰、當事人地址、罰款票據、加處罰款等內容根據新法進行了表述上的修正。
日期:2021-7-13 15:56:4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