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23 9:51:34 山西省司法行政網
山西省司法廳對《山西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現將《山西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閱征求意見稿。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在9月19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聯系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郵箱。
感謝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三處 高志東 趙利娜
聯系電話:0351—6922123
地 址: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
郵 編:030006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滿足殯葬服務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革命烈士、軍人、宗教教職人員、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殯葬管理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公益惠民、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的原則,革除喪葬陋習,樹立綠色文明喪葬新風。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殯葬管理工作,將殯葬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市場提供補充服務的殯葬事業發展機制,將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基本殯葬服務以及殯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殯葬改革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管理工作。各級殯葬管理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殯葬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倡導文明新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殯葬改革,引導公民文明節儉辦喪事。
發揮紅白理事會在殯葬管理中的宣傳、引導、服務、監督作用,培育和推廣文明現代、簡約環保的殯葬禮儀和治喪模式。
第七條【鼓勵條款】提倡和鼓勵節地生態安葬、骨灰立體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獻遺體。
對采取節地生態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不保留骨灰和捐獻遺體的逝者建立集中紀念設施。
第八條【火葬區劃定】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劃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九條【殯葬設施規劃】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殯葬工作需要,提出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殯葬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優先考慮公益性骨灰堂以及節地生態安葬建設項目,統籌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設項目,對經營性公墓建設進行總量控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殯葬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第十條【殯葬設施建設審批】建設殯葬設施按以下規定審批、備案:
(一)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殯儀服務站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二)殯儀館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經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和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墳墓建造禁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住宅區、開發區、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五百米以內;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一公里以內。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除外。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保證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規劃一定區域進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態安葬地的復合利用。
第十二條【殯葬設施用地審批管理】殯儀館建設用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撥。
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設需要占用集體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依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者由鄉鎮及村調劑取得,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撥。
經營性公墓建設用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
第十三條【墓位規模】公墓應當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規劃建設,綠化覆蓋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骨灰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遺體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
第十四條【公墓、骨灰堂服務對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應當用于民政部門批準建設時確定的服務對象。
不得向戶籍不在服務區域內的對象提供墓(格)位,配偶的戶籍在服務區域內的除外。
為本地區作出重要貢獻的,經設區的市、縣(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向其提供墓(格)位。
第十五條【公墓管理費】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費。
墓穴管理費應當用于公墓的管理、養護和綠化,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公墓外已有墳墓管理】公墓區域以外的已有墳墓不得進行重建、擴建、硬化處理。
鼓勵公墓區域以外的已有墳墓遷至公墓、骨灰堂安葬。
因建設開發需要遷墳的,應當遷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態安葬。遷墳應當制定遷移補償方案。
第十七條【殯葬設施管理維護】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更新,保證殯葬服務設施的整潔和完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禁止擅自建設殯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建設殯葬設施。
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三章 殯葬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基本殯葬公共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
第二十條【殯儀服務價格】殯葬服務收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
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務收費和公益性安放(葬)設施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并動態調整。
遺體化妝、遺體防腐、吊唁設施租賃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一條【服務價格減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無喪葬補貼的居民減少或者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服務活動管理】提供殯葬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殯葬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并將服務規程、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服務場所公示。提供服務應當與喪事承辦人簽訂合同,收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不得以任何形式誤導、誘導、捆綁或者強制提供服務,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
公墓、骨灰堂等殯葬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殯葬服務單位不得與骨灰寄放人預簽安葬服務合同。
第二十三條【殯葬市場管理】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并征得同級民政部門同意。
禁止生產和銷售紙人、紙馬、紙房、冥幣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禁止向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內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銷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禁止建設、出售超標準墓穴、豪華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預售、轉讓、炒買、炒賣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預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危重病人預售墓穴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文明服務】殯葬服務單位應當保證服務場所的整潔完好,開展文明服務。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難喪主、索取財物。
第二十五條【殯葬從業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符合行業特點、體現特殊崗位勞動價值的薪酬制度,對從事殯葬工作的人員應落實特殊行業津貼政策,提升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社會尊重度。
第四章 喪事活動管理
第二十六條【火葬對象】在火葬區死亡、生前工作單位或者戶籍在火葬區的,應當火化。
在火葬區內,禁止將公民的遺體土葬或者運出,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法土葬提供運送等服務活動,不得唆使、脅迫死者親屬違法土葬。
第二十七條【喪事活動規范】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循文明、節儉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禮儀規范】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殯、葬、祭相關禮儀規范指引,推進移風易俗。
第二十九條【自治規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紅白理事會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喪葬習俗改革應當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職工公約之中。
第三十條【宗教儀式】信教群眾在喪事活動中舉行宗教儀式,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場所內進行。
第三十一條【喪事活動場所】鼓勵喪事承辦人在殯儀館、殯儀服務站等殯儀服務專門場所舉辦喪事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社會組織可以利用空閑場地設立喪事活動場所,免費提供給村(居)民舉辦喪事活動。設立喪事活動場所應當充分征求周邊單位、住戶的意見,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在私人場所舉辦喪事活動應當盡量避免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響。
第三十二條【文明祭掃】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推廣集體共祭、敬獻鮮花、網上祭奠等祭掃方式。
在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進行祭掃活動,應當遵守公墓、骨灰堂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規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進行祭掃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不得破壞環境衛生,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鼓勵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提供代為祭掃服務。
禁止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聯席會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殯葬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體系,建立殯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殯葬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民政、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鄉管理、衛生健康、林草和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共同做好殯葬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工作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殯葬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把火化率、節地生態安葬率、火化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設施覆蓋率等指標納入考核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共服務信息平臺】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殯葬管理信息平臺,與殯葬服務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對殯葬服務單位的非現場監管,為公眾提供殯葬服務信息。
民政、公安、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協同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檢查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殯葬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殯葬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檢查措施:
(一)進入殯葬服務單位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被調查事件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約談殯葬服務單位負責人;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情形,可以向民政、公安、城鄉管理、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在受理后轉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不得拒絕受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占用耕地建造墳墓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違規建設公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3】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4】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誤導、誘導、捆綁或者強制提供殯葬服務,或者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5】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火葬區內死者的遺體不實行火化,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原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不得享受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和困難補助費;原屬農村村民的,其家屬不得享受鄉村有關社會福利待遇。所在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6】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有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7】 民政以及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1-8-23 9:51: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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