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25 14:55:34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人民幣紙、硬幣及相關商品買賣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貨幣文化傳播,我行組織對規范性文件《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銀發〔1997〕399號)進行修訂,并以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聯合公告形式公布,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編:1008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haoyuan@pbc.gov.cn。
3.將意見傳真至:010-6601278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22日。
附件1: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2:《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規范人民幣紙硬幣(以下簡稱人民幣)及相關商品的買賣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貨幣文化傳播,促進錢幣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紀念幣、經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以及“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紀念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限量發行的,具有特定主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普通紀念幣包括紀念硬幣和紀念鈔。
除上述品種外,其他品種的人民幣無論是否經過裝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包括以搭售、在買賣裝幀包裝同時按面值兌換人民幣等方式變相買賣。
對于不符合人民幣生產質量標準的流通人民幣,持有人應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兌換。
二、人民幣買賣主體應當遵守市場監督管理和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守信、自愿、公平原則,人民幣買賣價格應遵循市場供求規律。人民幣買賣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題材哄抬、串通操縱價格。
三、發布人民幣買賣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宣傳和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借國家重大活動名義,將銷售廣告與重大活動不當勾連、謀取商業謀利。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不得在包裝、證書、宣傳資料等任何附屬品上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行名、行徽及行長簽名等。不得偷換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誤認為銷售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冒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名義;不得含有對未來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
四、各類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不是法定貨幣,不得稱之為人民幣、紀念幣,不得使用貨幣單位,不得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名義進行宣傳。
五、鼓勵通過深入挖掘人民幣的文化內涵,加強培訓引導,建立標準規范,完善交易機制,營造廣泛參與、規范有序、持續健康的市場環境。
六、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及有損害人民幣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七、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八、境外貨幣作為商品買賣參照上述管理。未得到境外貨幣發行當局授權的,不得使用官方兌換等廣告語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人民幣與境外貨幣等面額兌換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價格營銷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買賣行為不得擾亂境內錢幣市場秩序。將外幣作為商品進口的,應按照規定履行報關手續。
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九、本公告自2021年 月 日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銀發〔1997〕399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人民幣紙硬幣(以下簡稱人民幣)及相關商品買賣行為,加大監管力度,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結合當前實際,我行對規范性文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銀發〔1997〕399號,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修訂,并以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聯合公告形式公布。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人民幣買賣管理制度的沿革
1997年9月,為落實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7〕28號),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通知》,在國務院通知的基礎上細化了人民幣買賣的要求。
200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發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2016年2月、2017年9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相繼取消。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刪除了“第二十六條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公告(2016年第14號),對《通知》進行修訂,刪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九條,取消了經營人民幣的經銷部、經銷點及錢幣市場須經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設立、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規定。
二、修訂必要性
從近年來管理實踐來看,《通知》中部分內容不再適應新形勢的管理要求。
一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對貨幣文化產品的需求不斷增長,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貨幣文化傳播、促進錢幣市場健康發展,是未來一段時間內人民銀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一項主要任務,對于人民幣及相關貨幣文化產品買賣的管理要求需要明確。
二是經營、裝幀人民幣審批內容已經失效。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取消后,與之相關的3條內容已經失效。《人民幣管理條例》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處罰權,《通知》中3條處罰和管理內容不再適用。
三是普通紀念幣發行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管理需要。為了防止經銷商炒作影響發行,《通知》規定“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自2016年起,人民銀行通過合理提高發行數量、成卷兌換等措施,公眾能夠比較方便地獲得普通紀念幣,普通紀念幣已經不再是一種稀缺資源,炒作現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為適應新的貨幣流通形勢,未來普通紀念幣主要發揮紀念功能,公眾兌換到普通紀念幣后,短期交流、買賣的需求逐漸增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買賣范圍。
一是明確人民幣紀念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除普通紀念幣以外的流通人民幣(以下稱流通中的人民幣)不得買賣。同時,取消了“普通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的規定。
二是明確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產品的性質,并從命名、宣傳、主題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對境外貨幣在境內作為商品買賣、宣傳進行規范,明確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二)明確買賣的基本原則。明確買賣交易價格應遵循市場供求規律、誠實守信;要求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操縱價格。
(三)規范宣傳和廣告行為。明確在買賣活動和發布宣傳廣告時,相關主體應守法合規。提出不得借國家重大活動名義,將買賣廣告與重大活動不當勾連、謀取商業謀利。
(四)鼓勵營造健康市場環境。鼓勵相關市場主體深入挖掘人民幣的文化內涵,加強培訓宣傳,建立標準,健全交易機制,促進錢幣市場健康發展。
最后明確了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
日期:2021-8-25 14:55: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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