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4 11:08:06 中國證監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變更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決策部署,實現規則有序銜接,我會擬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公開征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gzgsb@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 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3日。
中國證監會
2021年9月3日
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四、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置備于公司住所、全國股轉系統(如適用)供社會公眾查閱。”
五、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轉讓說明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六、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股票發行文件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定向發行說明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
八、刪除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十九條。
九、第八十條修改為“公司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根據深化新三板改革、將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并試點注冊制的總體要求,證監會擬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制度的相關內容,整體平移至新制定的《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為實現規則有序銜接,本次修改主要是刪除“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相關的條文內容;同時根據新《證券法》要求增加了監事會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的要求,并調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日期:2021-9-4 11:08:0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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