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7-23 19:31:17 司法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健全完善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制度,發揮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對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效的示范指引作用,司法部研究起草了《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項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中的“通知公告”欄目查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66161690@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工作規定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33號(司法部復議應訴局),郵編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工作規定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2日。
附件:《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
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以下稱指導性案例)對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工作的示范指引作用,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效,保障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條件)
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辦理結果正確、辦案程序合法;
(三)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對辦理類似行政復議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四)體現行政復議監督依法行政、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良好效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三條 (工作原則)
指導性案例工作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推動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堅持問題導向,指導解決行政復議辦理實踐中的共性問題,促進同案同判;堅持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為法治政府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
第四條 (管理體制)
指導性案例由司法部統一發布。
司法部行政復議與應訴局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指導性案例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指導性案例的推薦報送、學習培訓、應用指導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體例要求)
指導性案例文本包括標題、關鍵詞、審理要旨、基本案情、復議辦理、指導意義、相關法條等內容。
指導性案例的編寫應當規范、完整,突出對審理要旨的釋法說理。
第六條 (報送時間及材料)
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向司法部報送推薦案例1-3件。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機構根據工作實際,向司法部報送推薦案例。
對于沒有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推薦案例,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后報送;對于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推薦案例,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送。
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機構對報送的推薦案例進行審核把關,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導性案例推薦表;
(二)按規定要求撰寫的案例文本;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等生效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行政復議案件,一并提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其他推薦)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本機構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的,可按程序報請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向司法部報送。
其他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認為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案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的,可按程序報請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向司法部報送。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認為有關行政復議案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向辦理該案的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推薦建議。
第八條 (特殊情況處理)
指導性案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應當在報送前對相關信息進行處理,必要時可專門作出說明。
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機構報送推薦案例后,發現推薦案例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九條 (審核機制)
司法部行政復議與應訴局負責對推薦案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研究論證,提出意見。
第十條 (報批和發布)
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經司法部行政復議與應訴局審核,按程序報司法部領導審批同意后,在司法部政務網站、政務新媒體上公開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案例效力)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基本案情、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方面與已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原則上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審理要旨進行審理。
第十二條 (案例應用)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辦理類似行政復議案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明理,但不得以指導性案例代替法律、法規、規章作為案件審理結果的直接依據。
第十三條 (回應)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的,以及被申請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行政行為合法依據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對是否參照該指導性案例作出回應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協調銜接)
司法部開展指導性案例工作,應當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的協調銜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五條 (編纂清理)
司法部定期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和清理。
指導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導作用:
(一)援引的法律、法規、規章被廢止;
(二)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
(三)被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取代;
(四)其他不適宜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情形。
第十六條 (學習培訓)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指導性案例納入業務培訓范圍,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應用。
第十七條 (表揚激勵)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對于在指導性案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第十八條 (施行)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4-7-23 19:31:1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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