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3-23 11:35:18 公安部網站
為進一步規范警車管理,提升警車使用質效,滿足各地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駕駛警車的現實需求,我部修訂了《警車管理規定》,形成了《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查閱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
附件:《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修改說明
公 安 部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劃線部分為修改或增加內容】
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警車管理,提升警車使用質效,公安部決定對《警車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附件2《警車號牌式樣》“一、警用汽車號牌”中“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修改為“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關”。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勞教人員”修改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二、將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公安機關用于執行偵查、警衛、治安、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
三、將第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監獄、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追緝逃犯的車輛”。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駕駛,除執行警衛任務外,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摩托車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不得駕駛警車”。
五、將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運送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六、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警車轉為民用機動車的,應當拆除警用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清除車身警用外觀制式,收回警車號牌,并辦理相關變更、轉讓登記手續”。
七、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的”。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六項修改為:“(六)不按規定辦理警車變更、轉讓登記手續的”。
本決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警車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
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修改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警車管理,提升警車使用質效,公安部組織對《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89號)進行修改,形成了《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現就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06年,公安部發布《警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實踐中,各地通過出臺地方性法規形式授權輔警駕駛警車,存在地方立法與《警車管理規定》要求不一致的情況。近年來,輔警協助駕駛警車已成為現實需求。2023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調研時多次收到部內相關業務局和各地公安機關關于“修訂《警車管理規定》,增加授權輔警駕駛警車有關規定”的建議,特別是基層反映尤為強烈。為解決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規定不一致問題,需要修訂《警車管理規定》。
二、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增加了警務輔助人員駕駛警車的有關規定。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駕駛,除執行警衛任務外,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摩托車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不得駕駛警車”。二是調整了警車的范圍。將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關運送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車輛,以及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押解犯人的囚車納入警車范圍。三是結合法律法規規章對業務名稱表述進行了統一。將“轉移登記”修改為“轉讓登記”,將“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修改為“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關”,將“勞教人員”修改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三、修訂方式
本次修訂擬采用規章修正方式進行修改,修改決定以公安部令的形式發布,原規章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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