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4-11 11:19:38 司法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律師法相關要求,提高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司法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項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中的“通知公告”欄目查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41號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本電子郵箱僅用于接收關于《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不作其他用途)。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
附件:
1.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司法部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
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預防洗錢以及相關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提供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全國律師行業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會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解決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律師行業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律師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處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建議;
(二)發現律師事務所涉嫌洗錢以及相關違法犯罪的執業活動,將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反洗錢調查,涉及律師事務所的,必要時可以請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請求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在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全國律師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實律師行業反洗錢行業規范和業務指引。
地方各級律師協會在司法行政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下,開展本地區律師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
(一)指導、督促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要求律師事務所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
(二)開展律師行業反洗錢研究、宣傳和培訓;
(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本辦法以及行業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
(四)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開展律師行業洗錢風險評估,適時發布洗錢風險提示。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會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工作溝通機制,為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獲取相關名單等反洗錢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申請律師執業或者設立律師事務所的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審查,申請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規定處理。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的,應當根據本所規模、組織形式、洗錢風險等實際情況,采取預防和監控措施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與本所洗錢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錢風險評估、當事人盡職調查、當事人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保存、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內部審計和檢查、宣傳培訓、反洗錢信息保密等。
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指定專人負責本所的反洗錢工作。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評估本所洗錢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識別的洗錢風險。洗錢風險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發生變化,或者即將推出新產品、新業務,使用新技術,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的,應當及時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錢風險。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當事人盡職調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
(一)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涉及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事項法律服務的;
(二)有合理理由懷疑當事人及其委托事項涉嫌洗錢活動;
(三)對先前獲得的當事人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律師事務所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的,應當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項終結前完成。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當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項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確定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匹配的盡職調查措施。
律師事務所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的,可以通過查驗自然人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識別、核實當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項的目的和性質等相關信息。由他人代理辦理委托的,還應當核實代理關系,識別并核實代理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發現當事人使用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經進一步核實后,仍無法確認當事人身份的,應當拒絕提供或者終止法律服務。
當事人拒不配合律師事務所采取合理的當事人盡職調查措施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采取拒絕提供或者終止法律服務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并根據情況向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對于存在長期委托關系等情形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持續關注當事人的風險狀況、委托情況和身份信息變化,開展持續的當事人盡職調查。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特征、委托事項內容、資金或者資產來源和用途等因素,對下列當事人及其委托事項采取與洗錢風險相匹配的強化當事人盡職調查措施:
(一)來自洗錢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
(二)屬于國家司法、執法和監察機關調查、發布的涉嫌洗錢以及相關犯罪人員;
(三)屬于外國政治公眾人物、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密切關系人;
(四)當事人委托的經營融資、股權投資等領域非訴訟法律事務涉及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等明顯異常的;
(五)其他存在較高洗錢風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風險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一)采取合理措施獲取委托代理事項相關信息,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
(二)加強對當事人以及委托事項的監測分析;
(三)提高對當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審查和更新頻率;
(四)與當事人建立、維持委托關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務前,需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同意。
經強化盡職調查后,律師事務所認為當事人存在較高洗錢風險的,應當拒絕接受委托或者終止委托關系。
如果懷疑當事人涉嫌洗錢,并且繼續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會導致發生泄密事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不繼續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但應當及時向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結合當事人特征、委托關系、委托事項性質等,經過洗錢風險評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斷當事人、委托事項的洗錢風險較低時,應當采取與洗錢風險相匹配的簡化盡職調查措施。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時,至少應當核實、記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
對已經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定期審查其風險狀況。發生洗錢風險增加等情形變化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依托第三方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的,應當評估第三方的風險狀況及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能力。依托第三方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的最終責任仍由律師事務所承擔。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存當事人身份資料、業務檔案以及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中獲取的資料,包括當事人身份信息、委托書、收費憑證、證據材料、調查材料、有關法律文書等。
當事人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在委托代理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當事人、委托事項涉嫌洗錢以及相關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委托事項涉及其他公民、組織涉嫌洗錢以及相關違法犯罪的,應當依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律師事務所在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時,可以不提供通過當事人獲取的信息。
可疑交易報告的提交辦法,由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下列名單所列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一)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并由其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
(二)國務院外交事務主管部門發布的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知中涉及恐怖主義融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定向金融制裁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三)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或者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認定,具有重大洗錢風險、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經核查發現委托人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名單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的,應當依法立即終止法律服務,按照規定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洗錢風險狀況,合理確定反洗錢內部審計和檢查工作內容,或者在內部審計和檢查中包含與洗錢風險管理需求相適應的相關內容,持續提升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反洗錢公益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律師行業防范洗錢風險能力和水平,并將反洗錢工作納入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內容。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本所人員持續開展反洗錢宣傳教育培訓,并配合做好反洗錢普法宣傳。
第二十六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當事人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反洗錢調查信息等反洗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內地與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大陸和臺灣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反洗錢工作,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律師行業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2
關于《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律師法相關要求,提高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司法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律師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是貫徹落實反洗錢法的要求。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制定或者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要求律師事務所履行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同時,律師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是國際反洗錢標準的重要指標之一。反洗錢國際金融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其制定的標準中,明確律師事務所為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
《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三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根據律師法和反洗錢法相關規定,提供涉及反洗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條)
二是明確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職責。明確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律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律師行業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律師協會作為律師行業的自律組織,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開展律師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同時,以列舉的方式細化了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律師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責。(第三條、第五條)
三是明確加強部門協作。明確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會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工作溝通機制,加強協作,為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當事人盡職調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獲取相關名單等反洗錢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四條、第七條)
四是明確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明確律師事務所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錢風險評估、當事人盡職調查、當事人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保存、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內部審計和檢查等。(第九條至二十四條)
五是明確加強宣傳教育培訓和保密等內容。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反洗錢公益宣傳教育培訓;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當事人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反洗錢調查信息等反洗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對律師事務所違反反洗錢義務,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違反規定的,明確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日期:2025-4-11 11:19: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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