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答記者問 http://www.djtrjvjv.cn 2000-1-28 14:20:13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以司法解釋 的形式公布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 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今 天就這一“安排”的意義、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簽署“安排”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安排”是香港回歸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在司法協助領域簽署的又一 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文件。1997年7月1日以前,內 地與香港相互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是1958年的紐約 公約,多年來雖執行情況良好,但香港回歸后,這項事務已 經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法律區域間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 部分,它與國際司法協助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兩地相互執 行對方仲裁裁決不應再適用紐約公約。
香港回歸后的一段時間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 執行對方仲裁裁決一時處于停滯狀態,這使內地、香港一些 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公司以及外商感到不便。“安排”的簽 署和執行,可以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其方便、快捷的執行程 序,將為維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事人合法權益,保持 香港的繁榮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安排”還將對今后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進一步加強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 供協助,產生重要的影響。
問:“安排”是繼《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 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后兩地司法協助領域又 一重要成果,請談一談兩地在開展司法協助過程中都遵循哪 些原則?
答:兩地開展司法協助遵循以下原則,正確領會這些原 則,對于完整、全面、準確理解“安排”有著十分重要的作 用。首先是“一國兩制”原則。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 法協助,必須以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為基本出發點。不論內 地司法機關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在相互提供司法 協助時,都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和根本利益,兩地間的司法協 助是在一國之內的司法協助,與國家間的司法協助有著本質 區別。同時,又必須充分考慮兩地實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和社會制度,必須尊重和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 和終審權。其次,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兩地間開展司法協助 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意見不一致時,通過協商加 以解決,這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解決兩地間法律沖突的 重要途徑,也是“一國兩制”原則的根本要求。第三,有效 原則。一國之內的不同法律區域間開展司法協助,不存在國 際司法協助中的主權因素,有相對有利條件,因此,進行司 法協助的途徑和方式應比國際司法協助更簡單、方便和直接。 第四,參照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原則。對于那些經過多年實 踐根據公約形成的較成熟的作法,在符合上述三條原則的前 提下,應盡量保持其連續性和穩定性。“安排”采納了紐約 公約的一些基本原則,這對于提高仲裁當事人對香港穩定與 發展的信心是十分有益的。
問:執行“安排”過程中還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此次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安排”,解決 了兩地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問題。在執行“安排”過程中還 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搞清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范圍問題。 香港回歸前,鑒于當時國內能受理涉外、涉港澳案件的仲裁 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 會,因此,根據紐約公約,香港法院實際受理的只限于對這 兩家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內地法院受理的是根 據香港仲裁條例作出裁決的申請。香港回歸前,內地仲裁體 制已經發生了變化,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實施,根據 該法,各盛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根據需要 其他設區的市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 仲裁案件。但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于涉外案件當事 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國內仲裁委員會也 可以受理。因此,根據“安排”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 行內地的仲裁裁決,就應包括截止至1999年5月,內地 依據仲裁法成立的148家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另外,內地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時,對于我國在加入紐約公約 時所作的商事保留還繼續適用,即執行仲裁裁決的范圍,是 對按照內地法律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而引起 的爭議所作出的仲裁裁決。
其次,“安排”對于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也作出了 特殊規定。除了保持內地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外, 對于香港回歸后至“安排”生效前這一期間因故未能提出執 行申請的,作出了特殊規定,即允許法人、自然人自“安排 ”生效后,分別在6個月、1年之內提出申請,而對于有關 法院已經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也允許當事人重新提出申請, 期限比照上述規定。
第三,關于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問題。內地與香港特別 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到對方區域執行的,只要當事人 的申請符合“安排”第三條、第四條的要求,有關法院就應 當受理。根據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首先要提供執行申請 書,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執行申請書必須以中文文本提 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的,執行申請書中、英文均可。其 次要提供仲裁裁決書。第三要提供仲裁協議書。
第四,關于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問題應當注意,依據“ 安排”,對于仲裁裁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否有錯 誤是不予審查的,其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只是程序性審查。這 同內地法院對國內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可進行實質審查是完 全不同的。“安排”規定了公共秩序條款,但香港回歸后, 一國之內的不同法律區域間相互提供協助應當比國與國之間 更全面、有效。因此,對于雙方來說,應當嚴格限制公共秩 序條款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