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簽署第68號公安部令,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這一規定的頒布,對于加強公安法制建設和嚴格公正執法有著重要意義。記者就此采訪了公安部法制局負責同志。
記者:請您談談這次制定《程序規定》的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答:為了使《程序規定》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公安機關的辦案實際,我們在起草《程序規定》中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和原則:一是按照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嚴格執法程序,保障嚴格、公正執法;二是忠實于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正確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保證公安行政處罰程序與行政處罰法的一致,同時吸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一些體現治安案件特殊性的規定;三是體現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強調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四是保證程序的可操作性,針對不同案件的特點,從辦案實際出發予以規范,體現效率與公正的統一。當場處罰程序盡量快捷、及時、程序簡化,而一般程序要盡量詳細周密,以保證辦案質量;五是對以往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辦案程序規范,經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條款和執法實踐中的一些好的經驗,盡量納入《程序規定》。
記者:《程序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和主要特點?
答:《程序規定》共十五章二百零五條,主要包括制定《程序規定》的目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證據,期間和送達,簡易程序,調查,聽證程序,行政處罰的適用和決定,調解,涉案財物的處理,執行,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案件終結等內容,基本涵蓋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各個環節,適用于公安機關各個行政執法部門!冻绦蛞幎ā穬热葑钔怀龅奶攸c是,體現了嚴格執法程序,減少隨意執法的制度空間,維護公平、公正,以及堅持便民、利民,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宗旨和精神。例如,《程序規定》第26條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首次在公安執法程序中明確排除了非法證據的效力,有利于從根本上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是一個重大的制度進步!冻绦蛞幎ā愤第一次在公安執法程序中明確提出了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的要求,如,第66條規定:“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必須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為防止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財物無限期扣押,第88條對扣押期限作了規定:“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退還當事人!
記者:眼下,各級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貫徹實施好《程序規定》?
答:《程序規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規章。各級公安機關要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好《程序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作好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程序規定》,不僅使廣大民警知曉,還要讓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周知,以便其監督;二是組織好學習、培訓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廣大民警,特別是執法一線民警和分管業務工作的領導,認真學習《程序規定》,要將《程序規定》納入公安機關全員教育培訓計劃和科所隊長、縣級公安局長培訓內容;三是嚴格依法辦案,遵循法定程序。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一定嚴格依法辦事,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遵循法定程序,重證據、重調查,慎用強制措施;四是加強執法監督,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是否嚴格遵循《程序規定》作為執法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并把《程序規定》納入執法質量考評。(本報記者 張濤)
《人民日報》2003年09月09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