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03)
新華網北京八月二日電 第31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和外經貿部負責人近日就《實施條例》的修改情況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為什么要對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進行修改?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1979年7月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七屆人大三次會議修訂并公布施行的。這部法律的實施,對貫徹對外開放方針,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2001年3月15日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了第二次修訂。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是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施行的。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曾對個別條款作過修改。為了使《實施條例》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相適應,以正確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必要對《實施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
問:《實施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這次對《實施條例》的修改,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依據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改決定,對《實施條例》相關條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刪去《實施條例》中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實績要求、限制內銷和外匯資金收支安排的規定,刪去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及其備案要求的規定,刪去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盡先在中國采購的規定,刪去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保持外匯收支平衡的規定。二是,對《實施條例》中與WTO規則和我對外承諾不一致的條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刪去《實施條例》中對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工業產權等實行國產替代和要求出口實績的規定;按照我對外承諾,規定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三是,對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明顯不一致的條款作了修改,主要是:與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對《實施條例》中關于工商登記、土地使用權取得和轉讓、減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合營期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的規定,作了修改;根據公司法、會計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實施條例》中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關于以外幣計賬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的規定、關于實施條例解釋權的規定,作了修改。四是,適應改革和發展的新情況,對某些明顯不適宜的規定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據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刪去《實施條例》中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刪去《實施條例》中關于外國投資者尋求合作對象途徑的規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資金的規定、關于物資供應的規定、關于產品銷售渠道的規定;根據外匯、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后的新情況,對《實施條例》中關于外匯牌價的規定、關于開戶和外匯收支管理的規定、關于貸款的規定、關于資金匯出的規定,作了修改;按照價格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企業依法享有自行確定產品價格的權利,據此刪去《實施條例》中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價格管理的規定。
問:依據國民待遇原則,新修改的《實施條例》在購買原材料和銷售產品等方面取消了那些限制性規定?
答:依據國民待遇原則,新修改的《實施條例》刪除了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歧視性待遇條款,主要是:允許合營企業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向國外購買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刪去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刪去了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供應渠道的規定;刪去了限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產品的規定;明確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的價格和支付服務的費用,享受于國內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刪除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中國國內銷售產品在銷售渠道、價格等方面的限制。
問:為什么要取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答:新修改的《實施條例》刪除了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規定主管部門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實行政企分開、行政機關與企業脫鉤,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政府主要是進行宏觀指導,而不應當干預企業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實施條例》中繼續規定合營企業主管部門,一方面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不符,另一方面也不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
問: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哪些修改?
答:基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應當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中自主要求的考慮,新修改的《實施條例》刪除了第四條關于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序,新修改的《實施條例》作了適當簡化,刪除了由中國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審批機構報送相關審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