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30日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問為什么要制定《追訴標準》?
戴玉忠:經濟犯罪直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是我國刑法懲治的重點之一,刑法分則第三章專門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作了規定。修訂刑法實施三年多來,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辦了一大批經濟犯罪案件,打擊了經濟犯罪活動,對保障經濟發展、維護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對一些經濟犯罪行為適用法律具體標準的規定,而使一些經濟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中出現掌握尺度不盡一致的情況,影響到案件的查處工作,研究發布《追訴標準》就是為了給辦案實踐提供一個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
記者:您如何評價出臺《追訴標準》的重要作用。
戴玉忠:首先,《追訴標準》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打”整治和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戰略部署的一個重要舉措,必將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產生積極的影響;第二,《追訴標準》是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發布無疑是給依法查辦經濟犯罪案件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武器;第三,修訂刑法增加規定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許多罪名是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的新型經濟犯罪,《追訴標準》是在認真總結各地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的,對于各級公安、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有利于公安、檢察機關懲治經濟犯罪工作的協調與配合;第四,《追訴標準》的出臺,對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鼓勵公民同犯罪作斗爭也具有積極作用。
記者:請介紹一下制定《追訴標準》的經過情況。
戴玉忠:現在發布的《追訴標準》是在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起草的《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稿)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的。高檢院和公安部認為,為便于統一執法,銜接好經濟案件的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有效地指控犯罪,應由高檢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在研究制定標準的過程中,公安部多次發文征求了各地公安機關的意見,高檢院也征求了地方檢察機關的意見。此件還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院及20多個中央有關部委的意見,并召開了多次專家論證會。可以說,《追訴標準》集中反映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公安司法機關的意見,凝聚著集體的智慧。高檢院和公安部領導對此項工作十分重視,文件會簽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門進行了審議。
記者:《追訴標準》的主要內容和框架原則有哪些?
戴玉忠:《追訴標準》涵蓋了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分管的全部77種經濟犯罪案件,涉及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幣罪、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秩序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除外)、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除外)以及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刑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和補充修改的相關犯罪的追訴標準也作了規定。《追訴標準》主要是對這些犯罪案件的數額、數量標準加以明確,對構成犯罪的情節作了細化。《追訴標準》注意了幾個問題:1、本規定只涉及追訴的數額和情節等犯罪構成方面的標準,不涉及證據要求等其他標準;2、在每一個罪名后均注明法律條款,以便于實際運用;3、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已規定的有關案件的追究刑事責任標準;4、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罪名的標準問題,聽取并采納了相關工作中央主管部門的意見;5、對于常見多發的案件追訴標準,一般規定一個數額幅度,由各省級公安、檢察機關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具體執行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備案。
記者:檢察機關在適用《追訴標準》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戴玉忠:首先,必須明確,我國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并不限于《追訴標準》規定的犯罪,對于《追訴標準》沒有涉及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如果已有明確規定的,應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根據刑法規定,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各級檢察機關在適用《追訴標準》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刑事訴訟中,要嚴格遵循刑訴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既要搞好與公安機關的相互協作配合,形成打擊經濟犯罪的合力,又要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工作,努力提高辦案質量;二是,各級檢察機關應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也就是說凡符合此規定標準,同時又符合其他法定的批捕、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依法批捕、起訴;三是,高檢院與公安部聯合制定立案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綜合的《追訴標準》是一次創造性的探索,加上對許多新型經濟犯罪仍缺乏實踐經驗,研究有待深化,各地應不斷總結經驗,及時反映執行中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