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動信用健康發展的意見》政策解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推動信用健康發展的意見》,推動建立信用銷售風險防范分擔機制,幫助企業利用信用銷售拓展國內市場。
一、發展信用銷售是應對國際經濟危機,擴大國內需求的迫切需要。
當前,受世界經濟危機沖擊,我國經濟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搞活流通、擴大內需成為宏觀調控的重要任務。信用銷售是企業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單位或個人銷售生產資料、消費品或服務,是市場經濟中基本的交易形態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發展信用銷售不僅是當前應對國際經濟危機的緊迫需要,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長久之計。
(一)有助于擴大國內需求,刺激消費增長。
信用銷售所具有的延期或分期付款的特點,使賣方企業可以提前實現銷售、鎖定目標市場,求得企業發展;使買方企業或消費者可以提前購進貨物或實現消費,將潛在需求轉化為現實需求,從而在宏觀上帶來內需和消費規模的擴張。我國最終消費率已經從1981年的67.1%下降到2007年的48.8%,而發達國家的最終消費率高達80%以上,發展中國家也在70%左右。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信用銷售相對滯后,這是我國消費需求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據專家估算,美國信用銷售比例高達90%以上,而我國不到40%。
(二)有助于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信用銷售可以使企業用較少的資金或較遲的支付實現同等或更大的商品購進額,使等量的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提高資金周轉速度,降低資金成本,擴大商品流通規模,從宏觀上會促進整個國民經濟運行效率和質量的提高。據專家測算,我國企業年資金周轉率平均只有3-4次,而發達國家企業可以達到10-12次,造成這種差距的重要原因正是信用銷售發展程度的不同。
(三)有助于完善融資途徑,促進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協調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
在發達國家,企業信用的70-80%來源于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只有20%-30%來源于銀行貸款。在我國情況正好相反,計劃經濟下,國家曾嚴格限制信用銷售和各類商業信用,只允許國有銀行按照計劃提供融資服務。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商業信用仍然沒有充分發展,銀行信用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造成銀行信用及風險集中,融資渠道單一狹窄,融資市場供需失衡,中小企業求貸無門,抑制了經濟發展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的發展。
在信用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以商品授信的形式,彌補了買方企業資金的不足,形成了對銀行信用的補充,能夠有效緩解企業資金短缺壓力,擴大生產流通規模。此外,通過信用保險、擔保、保理等相關信用服務,可以優化賣方企業的信用等級,提高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評價,從而改善融資條件,解決融資困難;還可以通過保單質押貸款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
(四)有助于實現信用關系與實體經濟的密切結合,防止出現全局性的信用風險。
商業信用和信用銷售以商品和服務的交易為載體,信用銷售過程中的各類信用產品隨著實體經濟關系而產生或消亡,促使信用關系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結合,防止信用衍生產品脫離實體經濟虛擬運行,產生泡沫。信用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短期性、多樣性,決定了與之配套的各類信用產品的低流動性,可以防止信用風險的集聚和擴散,避免可能出現的個別企業、個別行業、個別地區的信用風險擴散,形成波及整個國民經濟的信用危機和金融災難。
(五)有助于改善市場誠信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諧。
建立健全與信用銷售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標志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發展信用銷售,將使社會信用體系從建設轉向應用,使企業成為信用體系的基礎和主體;使各類信用服務企業獲得廣闊的發展空間,提供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融合的信用產品;使具備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查詢功能的管理系統得到推廣應用;使“守信得利,失信受損”的市場機制更加有效,守信氛圍愈加濃厚。
二、健全風險防范分擔機制和服務支撐體系是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關鍵。
商務部等部門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
一是推動信用銷售的全面發展。既要發展企業之間的信用銷售。使賣方企業通過信用銷售提前鎖定目標市場,擴大銷售規模;使買方企業以較少的資金投入和較長的支付周期,擴大采購規模,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又要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用銷售。在銀行消費信貸的基礎上,鼓勵大型零售企業向消費者直接開展信用銷售,鼓勵零售企業與商業銀行、信用擔保公司合作開展各類信用銷售業務,擴大即期消費。
二是推動企業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企業信用管理規范和標準,推動生產流通企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幫助和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客戶信用檔案管理、風險評估、信用銷售決策、應收賬款管理、逾期賬款追收等信用銷售風險控制機制,科學利用各種風險管理工具,有效提高風險管控水平。鼓勵企業購買專業的信用管理服務和產品,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是完善商業信用銷售風險分擔機制。主要是發展信用保險和擔保,通過專業服務,幫助企業準確評價客戶信用狀況,作出正確的信用決策,在信用銷售發生壞帳時,按照約定及時賠付,減少企業的實際損失。要進一步引導更多的保險公司開展國內信用保險,并通過規模經營、科學管理降低保險成本,減輕企業投保費用。鼓勵企業購買信用保險,國家對中小商貿企業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國內貿易信用保險補貼政策,以降低投保成本,提高企業和保險公司積極性。
四是促進企業信用交易信息的交換共享。為解決企業間信用信息封閉分散,無法判斷交易伙伴信用狀況的問題,應推動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換,建設信用交易數據交換系統。按照政府引導推動,協會牽頭組織,企業自愿參加的原則,探索建立會員制或區域性的交易數據交換系統。組織經營范圍相近、客戶范圍基本相同的企業匯集和分析客戶的應收賬款等交易數據和相關信用信息,形成交易對象資信狀況的總體評價,向會員提供目標客戶的綜合性、整體性信用情況,幫助會員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
五是發展適應信用銷售特點的融資模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企業、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加強對信用銷售的融資支持。發展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既降低銀行信貸風險,又幫助企業解決信用銷售中的融資困難。鼓勵商業銀行針對信用銷售特點,創新擔保方式,發展動產、倉單、應收賬款等質押貸款,發展保理等新型融資業務。
六是促進和規范信用銷售相關服務業的發展。要規范商賬追收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應收賬款追收、管理的規范化和專業化;開展商業保理業務試點,促進應收賬款流轉;發展資產處置服務業,促進抵債資產流轉;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服務產品,滿足企業信用管理需求。
來源:商務部 市場秩序司